博碩士論文 102355020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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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吳憲彰(Shiann-Jang Wu)  查詢紙本館藏   畢業系所 營建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
論文名稱 政府各機關不作為問題研究-以公共工程為核心
(Research On Government′s Omission of Public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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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 工程契約是一承攬契約,本質上因尤其時間長和高風險通常較一般買賣、租賃、借貸等民事訴訟事件較為複雜。若涉及公共建設則更加複雜,因政府和包商議價能力不平等,且政府身為業主亦有許多政策上之限制。
因為工程糾紛不僅牽涉工程契約條款、履約中往來文件解釋等相關法律上認定與適用糾葛,還包括許多工程慣例及工程背景知識,再加上工程本身之複雜性與不可預測性及繼續性,介面整合不易、用地取得不易等問題,更易發生爭議。
又常因設計疏失、設計考量不周、材料規格的變動、管線介面與設計無法配合、地質問題、圖說與標單不符等原因,造成需變更設計,影響工程成本、工期及完工效益,造成爭議不斷,嚴重困擾包商。
這些議題亟需業主和承包商同心合力,克服困難,方能順利完工。承包商工作不力固然當罰,業主負責之工作如有延誤造成承包商損失,亦應給予承包商合理之賠償。在公共工程領域,施工期間業主不作為的態度亦為引起這些爭議最重要的因素。
業主一般負責之工作,常起爭議的有:提供工程用地、提供工程材料、解釋圖說規範不明之處、解決廢土棄置問題、督導其他廠商配合施工及按期估驗給付工程款等。這些爭議可由仲裁或調解迅速解決,但因工程業主較偏好興訟,反造成包商額外財務負擔和抱怨。
無利可圖的營造業有害經濟發展,更使得公共工程無法如期如質完工,造成機會成本和社會成本巨大損失,政治氛圍亦對營造業更不友善。
公共工程業主絕不輕易承認前述因不作為態度所造成之惡果,營造業卻變成替罪羔羊。且被大眾視為弊案叢生、投機份子和不守法的產業。而政府卻仍持續提出各種強化懲罰營造產業的方案或制度。
本研究之目的在界定各種公共工程的不作為態樣原因和定義,尤其業主的態度。希以此研究成果凝聚業界共識,次求凝聚社會力量,再求制度之改善。最重要的是付諸實行,改善制度,使台灣公共工程未來更加光明。
摘要(英) Abstra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a contractor agreement for work. The nature of this agreement is more complicated than legal issues of Civil law, such as regular bargain, lease and loan agreements, particularly due to the long duration and immense risks involved in a construction project. Issues related to public works are further complicated by the uneven bargaining power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contractor, as well as the various policy burdens born by government officials, as the project owner.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s not only arise from contract terms, document interpretation and related legal definition, but also derive from disparity of engineering practice and intrinsic background knowledge of construction practitioners. Furthermore, a construction project often develops interfaces with other projects undertaken by legally irrelevant parties. This creates yet more dispute prone opportunities.
Design errors, changes in specification, conflicts between pipeline design and interfaces, geological problems and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bid documents altogether bother construction contractors extendedly. These factors result in design changes, cost overrun,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and other consequential loss and injuries, such as quality defects or site accidents.
The imperative issue is that the public owner work with the contractor in order to encounter and resolve the complexities, as discussed above. And whenever there are legal damages done to the contractor, the legal standing of the contractor shall be fully. In the realm of public works, this would include most importantly the owner’s inactiveness, during the course of contract performance.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s most frequently attributed to public owners include delays in offering construction site, delivering material, confusing illustration of engineering drawing, mishandling of waste soil, inadequate auditing of work, and delay progress payments. Such disputes can only be efficiently settled by mediation or arbitration. However, court lawsuits are still the more prevalent, due to the same loath attitude uphold by the public owner. This further generates resents and increase financial burdens on the part of the contractor.
A non-profitable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ntributes to a dysfunction economy. This in turn degenerates state of public works, in terms of quality and time. Vast opportunity costs and social costs are lost, and the political atmosphere only calls for harsher treatment to the entirety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active public owners hardly regard this as a fault on their par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remains a convenient scapegoat. Despising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 a cheat commercial player, irrational gambler, or even law-breaking cheater is publically and commonly acceptable. National policies for penaliz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 a whole or individual contractor are abundant.
The aim of this work is to identify the facts and causes of the myriad ineffective aspects in the public work domain, particularly related to the attitudes of public owners. This work expects to advocate feasible concepts and actions, in order to condense consensuses within the industry and the public. Most hopefully, by putting these concepts and actions into reality, the state of public works in Taiwan will look for a brighter future.
關鍵字(中) ★ 責任轉嫁條款
★ 工程合約
★ 工程爭議
★ 營造業
關鍵字(英) ★ Indemnification clause
★ construction industry
★ contract disputes
★ construction contract
論文目次 目錄
中文摘要  I
Abstract   Ⅱ
誌  謝  Ⅳ
目  錄  V
圖 目 錄  XIV
表 目 錄  XIV
第一章 緒論 1
1.1研究動機 1
1.2研究目的 1
1.3研究方法 2
1.4研究流程 3
1.5研究架構 4
第二章 研究背景與文獻分析 5
2.1研究背景 5
2.2文獻分析 6
2.3營造環境存在影響施工的重大因素及建議 7
第三章 與政府採購作為相關問題 9
3.1 序言 9
3.2 價值工程納入政府工程採購應用之務實問題 9
3.2.1 前言 9
3.2.2 現階段落實工程投標與履約階段價值工程務實作法 9
3.2.3 替代方案執行疑惑與效果不彰原因 10
3.2.4 建構配套作業措施以落實推動替代方案之效益 11
3.2.5小結與建議 12
3.3 工程採購保險費編列與執行癥結問題 15
3.3.1前言 15
3.3.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 15
3.3.3高風險地區之特殊工程,保險公司承保意願低 16
3.3.4工程採購合理編列支付保險費用,避免錯誤或缺失 17
3.3.5公共工程常見保險問題癥結 19
3.3.6小結與建議 19
3.4 機關招標對廠商資格有不當限制或標案內容有不合理問題 24
3.4.1 前言 24
3.4.2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案資格之訂定不當限制競爭 24
3.4.3 對於廠商資格不宜有不合理限制 25
3.4.4 小結與建議 25
3.5 機關因變更設計導致工程項目或數量增減爭議問題 27
3.5.1 前言 27
3.5.2 工程圖說、規範及工程價目單不符 27
3.5.3 因工程變更設計導致數量之增減 29
3.5.4 工程實做數量與合約數量有異 29
3.5.5工程圖示與標單所列之項目數量不符 30
3.5.6 工程合約項目新增或刪除 31
3.5.7 小結與建議 32
3.6 機關宜妥善解決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問題 34
3.6.1 前言 34
3.6.2 營建剩餘土方處理現況與問題 35
3.6.3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35
3.6.4 各工程主辦機關應自行規劃設置土資場 36
3.6.5 建議對策及作為 37
3.6.6司法實務案例爭議 37
3.6.7 小結與建議 39
3.7 機關發包制度不健全,劣幣驅逐良幣 42
3.7.1 前言 42
3.7.2 機關發包不健全,以致「劣幣驅逐良幣」 43
3.7.3 公共工程發包過程不夠透明 43
3.7.4 等標期宜依案件之複雜度訂定 43
3.7.5 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之改進 44
3.7.6 工程採購決標方式各有優缺點 46
3.7.7 小結與建議 48
3.8 機關委託廠商設計兼任同案監造者,球員兼裁判 51
3.8.1前言 51
3.8.2 規劃、設計、監造廠商執行業務涉及法源與法律責任 51
3.8.3 設計與監造單位同案,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53
3.8.4 小結與建議 54
第四章 與契約管理相關問題 58
4.1 序言 58
4.2 主辦機關於招標時所附契約草稿或訂約後之合約內容訂有不公平條款 60
4.2.1 前言 60
4.2.2 公共工程契約上認定與適用之糾葛 60
4.2.3公共工程契約訂定宜公平合理 61
4.2.4工程會頒佈「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尚有不合理契約條款 61
4.2.5 制式公平合理的公共工程契約條款,乃刻不容緩 64
4.2.6小結與建議 65
4.3 機關辦理變更設計行政程序與工期計算時程精確問題 76
4.3.1 前言 76
4.3.2 機關指示廠商辦理工程變更設計相關規範 76
4.3.3 公共工程辦理變更設計之原因 77
4.3.4 工程變更之責任歸屬 78
4.3.5 工程變更設計延誤,影響工程進度 80
4.3.6 工程變更展延工期及增加之費用問題 80
4.3.7 小結與建議 81
4.4 異常天候及不可抗力阻礙因素履約展延問題 82
4.4.1 前言 82
4.4.2 因天候影響施工應如何認定及相關法令規定 83
4.4.3 公共工程履約期限及計算方式 84
4.4.4 公共工程契約工期計算方式及不計工期事項 85
4.4.5 工期訂定應考慮何因素 86
4.4.6 異常天候造成之工程爭議觀點 87
4.4.7 工程完工驗收階段因天災歸責之時點 88
4.4.8 業主未驗收即先行使用風險負擔問題 89
4.4.9 實務判決案例分析 90
4.4.10 小結與建議 91
4.5 主辦機關工程計價款或驗收尾款延遲付款問題 91
4.5.1 前言 92
4.5.2 機關辦理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 92
4.5.3 機關遲延給付「無明確之時程及違反規定之罰則」 92
4.5.4 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系統 93
4.5.5 機關公款支付宜於政府採購法增訂編章,提升至法律之位階 94
4.5.6 各級政府延遲工程款情形嚴重 94
4.5.7 小結與建議 96
第五章 與爭議處理相關 100
5.1 序言 100
5.2 展延工期要求廠商補償之棄權條款問題 104
5.2.1 前言 104
5.2.2 機關要求廠商棄權條款之效力 104
5.2.3公平交易委員會做出重要之解釋 105
5.2.4 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需變更契約應給予合理補償 105
5.2.5 實務見解 106
5.2.6 小結與建議 107
5.3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與仲裁機制癥結問題 107
5.3.1 前言 107
5.3.2 調解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以發揮調解之功能 108
5.3.3 主辦機關「未進行實質審理、未出具調解建議」之調解作法 108
5.3.4 調解委員『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109
5.3.5 履約爭議未來之精進方向 110
5.3.6 檢討修正仲裁與調解機制 111
5.3.7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機制癥結問題 112
5.3.8小結與建議 113
5.4 機關辦理採購認定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問題 116
5.4.1 前言 116
5.4.2 不良廠商申訴之提出及其處理 116
5.4.3 構成不良廠商(停權)之事由及效果 117
5.4.4 政府採購法刊登政府公報處分的持續效力 117
5.4.5 機關辦理採購,認定廠商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案件 118
5.4.6 停權處分有無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適用? 119
5.4.7 小結與建議 120
5.5 機關發包工程圖說與標單不符爭議問題 124
5.5.1 前言 124
5.5.2 工程圖說上有記載,而合約工程價目單內漏列 124
5.5.3 法院實務上見解 124
5.5.4 小結與建議 126
5.6 履約過程發生障礙事由展延履約期限之爭議問題 126
5.6.1 前言 126
5.6.2 工程採購履約期限 127
5.6.3 工期展延所生費用之求償問題 128
5.6.4 小結與建議 130
5.7 提前完工而未使用剩餘工期扣抵問題 131
5.7.1 前言 131
5.7.2 剩餘工期可否用於「機關通知改善之日數內」 131
5.7.3 履約期限與工期問題 132
5.7.4 廠商提前完工未使用完工期,可否與初驗缺失改善逾期天數相互扣抵 133
5.7.5 小結與建議 134
5.8 廠商受設計與監造單位不公平對待問題 138
5.8.1前言 134
5.8.2 政府採購法第26條適用之規範 135
5.8.3 招標文件明確規範技術規格 135
5.8.4 招標文件引致同等品爭議問題 136
5.8.5 專家學者對同等品適用之見解 137
5.8.6 小結與建議 137
5.9 現行國內工程索賠與工期展延爭議問題 140
5.9.1 前言 140
5.9.2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規範 140
5.9.3 工程遲延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142
5.9.4 工期展延與索賠的問題 142
5.9.5 索賠解決的工具及技術 143
5.9.6 小結與建議 145
第六章 行政作為與裁量相關問題 151
6.1 序言 151
6.2 機關提供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問題 151
6.2.1 前言 151
6.2.2 異常工地狀況的類型 152
6.2.3 事變及異常工地狀況事由 152
6.2.4 發生重大地質差異非工程專業判斷之問題 153
6.2.5 承商於進行現場情況差異求償所面臨問題 153
6.2.6 業主免責條款或承商勘查義務條款 154
6.2.7 機關提供地質或鑽探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155
6.2.8 我國法上的異常工地狀況求償依據-情事變更原則 155
6.2.9 從實務與學說之見解 156
6.2.10 小結與建議 158
6.3 廠商發生重大職災停權與停工處理問題 159
6.3.1 前言 159
6.3.2 勞動部訂頒之停權處理原則 159
6.3.3 勞動部頒佈停權處理原則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160
6.3.4 勞動部即逕行認定「停權」處分,已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比例原則 160
6.3.5 勞動部增訂處理原則推動之盲點 161
6.3.6 小結與建議 161
6.4 業主要求廠商提出材料最原始來源證件正本問題 162
6.4.1前言 162
6.4.2採購法令對驗收規範 162
6.4.3 承辦機關要求廠商於施工前提出材料出廠證明 163
6.4.4 小結與建議 163
6.5 廠商承攬公共工程遭遇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164
6.5.1 前言 164
6.5.2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事項 164
6.5.3 小結與建議 168
6.6 發包機關因設計人或業主之錯誤或疏失致生風險問題 173
6.6.1 前言 173
6.6.2 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範 173
6.6.3 工程設計瑕疵認定標準與依據 173
6.6.4 小結與建議 174
6.7 有關營造業缺工與外勞調派問題 177
6.7.1前言 177
6.7.2 對政府協助解決營造業缺工問題的期許 177
6.7.3 勞動部內部審查及管制作業,顯已違背現行法理與事實 178
6.7.4 全國性之缺工問題,請勞動部重新作全盤性考量調整 178
6.7.5 小結與建議 179
6.8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未確定預算或財源後即招標問題 190
6.8.1 前言 180
6.8.2 法定預算奉核前之保留決標 180
6.8.3 超底價決標之保留決標 181
6.8.4 地方政府在總預算案尚未完成審議前,即辦理招標程序 181
6.8.5 小結與建議 182
6.9 機關應於設計時以量化編列安衛經費,並納入契約執行問題 183
6.9.1前言 183
6.9.2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編列安衛經費,仍未確實執行 183
6.9.3工程契約未明列「安衛管理費」項目,僅採「乙式」方式概估經費 183
6.9.4 勞安環保一式計價項目不合理之處 184
6.9.5 各機關辦理工程設計時,就安衛設施應編列相關費用 185
6.9.6 小結與建議 185
6.10 危評計畫應納入合約付款項目及工期問題 187
6.10.1前言 187
6.10.2 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實施可行性 187
6.10.3 勞動部宜協助解決危險作業安全評估審查時程 187
6.10.4 小結與建議 187
第七章 與機關權責相關問題 189
7.1 序言 189
7.2 營造業赴海外發展所遭遇之問題 189
7.2.1 前言 189
7.2.2 政府未積極協助國內營造業者拓展國外商機 190
7.2.3 營造業進軍海外亟需政府扶持 190
7.2.4 營造業欲發展海外工程市場極需銀行配合 190
7.2.5 我國營造業拓展海外市場之具體建議 191
7.2.6 小結與建議 191
7.3 承攬公共工程所需繳付各式履保宜合理解決問題 200
7.3.1前言 200
7.3.2 政府應將不合時宜的押標金取消或酌予調降 200
7.3.3 我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200
7.3.4 降低現行工程履約保證約束,協助中小企業參與國家建設 201
7.3.5營造廠辦理公共工程融資困境 202
7.3.6 小結與建議 202
7.4 公共工程勞動檢查停工及復工判定程序之機制 205
7.4.1 前言 205
7.4.2 勞動檢查機構停工不當及復工時間過久 205
7.4.3 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應考量比例原則 205
7.4.4 工程會針對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會議決議 206
7.4.5 對勞動檢查機構之停工處分應有平台協調解決 207
7.4.6小結與建議 207
7.5 配合政策需大幅壓縮工期,應給予合理趕工費用 208
7.5.1 前言 208
7.5.2 現行「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規範 208
7.5.3 工程進度落後責任歸屬問題 209
7.5.4 定作人指示趕工的擬制變更 210
7.5.5 小結與建議 212
7.6 由機關自辦或關連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 215
7.6.1 前言 215
7.6.2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216
7.6.3 營建工程遲延爭議發生階段 216
7.6.4 小結與建議 217
第八章 與法規不完備相關問題 222
8.1 序言 222
8.2 綜合營造業經營範圍已非限於法定業務問題 222
8.2.1 前言 222
8.2.2 綜合營造業經營範圍已非『限於專業經營』 222
8.2.3 綜合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25條立法意旨,自得承攬專業工程項目 223
8.2.4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時須同時具備兩項作業 223
8.2.5 綜合營造業「自行施工」之涵義 224
8.2.6 營造業租賃機具人員開挖土方工程,非屬「僱傭」關係 225
8.2.7 營造業得以租賃具具設備代替自有,於法有據 225
8.2.8 小結與建議 226
8.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款內容規範問題 228
8.3.1 前言 228
8.3.2 綜合營造業依法可承攬室內裝修工程 228
8.3.3 室內裝修工程是否屬於營繕工程之部分? 228
8.3.4 小結與建議 229
8.4 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考訓與管理制度 231
8.4.1 前言 231
8.4.2 製造業及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宜專業分流 231
8.4.3 營造業職業安衛管理員比照「工地主任」與「品管人員」考訓 232
8.4.4 建請勞動部儘速增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相關規範 232
8.4.5 小結與建議 232
8.5 檢討簡化三級品管文書作業及建立一套品管電腦輔助系統 234
8.5.1 前言 234
8.5.2 品質管理制度執行工作 234
8.6.3 工程品管查核文書作業應簡化 235
8.5.4營建產業界所遭遇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執行問題 236
8.5.5 小結與建議 237
8.6 工程品管查核時宜依工程金額與規模訂定級距 238
8.6.1 前言 238
8.6.2 地方政府或主管單位查核工程之標準仍不一 238
8.6.3 工地相關人員違約兼職之扣罰機制 239
8.6.4 小結與建議 240
8.7 外國營造廠商來台申請設立條件與監理機制 243
8.7.1 前言 243
8.7.2 外國營造業來台申請設立條件過於寬鬆 243
8.7.3 國內營建相關法規,欠缺對外商管理與查核機制 244
8.7.4 外商在我國參與工程投標,業績及財報之資格審查依據 244
8.7.5 外國營造業依約應負之賠償責任,卻不及於其總公司 245
8.7.6 小結與建議 245
第九章 問卷調查成果與驗證 248
第十章 結論與建議 286
參考文獻 293
附 錄
「政府各機關不作為問題研究-以公共工程為核心」事件問卷調查 299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
一、書籍:
1.史尚寬,債法總論,1990年8月,台北7刷。
2.王澤鑑,民法總則,作者自版,2000年9月,增訂版。
3.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一冊),作者自版,1999年10月,增訂版。
4.王澤鑑,民法概要,2002年9月,作者自版。
5.王伯琦,民法債編總論,正中書局出版,1997年。
6.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三民,1996年11月,15版。
7.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三民書局, 1997年8月,17版。
8.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作者自版,2004年1月,修訂版。
9.黃立,民法總則,元照出版,2005年9月,修訂四版。
10.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2006年11月,修正三版。
11.黃立等,民法債編各論(上),元照,2004年10月,初版。
12.黃茂榮,債法總論:第一冊,植根,2009年1月,增訂三版。
13.黃茂榮,債法總論:第二冊,植根,2002年9月,初版。
14.黃茂榮,債法各論:第一冊,植根,2003年8月,初版。
15.邱聰智,新定債法各論(中),元照, 2002年10月,初版,第107頁。
16.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上),瑞興圖書,2002年3月,初版。
17.林誠二,民法債篇總論(下),瑞興圖書,2003年7月,初版。
18.劉春堂,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法總論,三民,2001年9月,初版。
19.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一),翰蘆,2001年8月,初版。
20.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消費者保護法專論,元照,2003年8月,初版。
21.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四)—消費者保護專論(2),元照,2006年12月,初版。
22.楊淑文,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爭議問題,元照,2006年6月,初版。
23.邱聰智,新定債法各論(中),元照, 2002年10月,初版。
24.彭鳳至,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中、德立法、裁判、學說之比較,五南,1986年1月,初版。
25.政府採購契約之廠商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計畫,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
26.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之研究,元照出版,2003年8月,初版。
27.姚志明,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元照出版,2003年2月,初版。
28.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2009年7月,五版。
29.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年2月,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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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陳自強,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學林,2004 年1 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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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FIDIC施工合同條件,機械工業出版社,1999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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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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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金松,異常工地狀況損失的風險分配與求償,營建天下,第109期(2005)。
3.羅明通,公平合理原則與不可歸責於兩造之工期延宕之補償,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
4.藍秉強,從工期索賠爭議到逾期罰款爭議的趨勢預測,仲裁第71 期(2004)。
5.張詩芸、羅惠雯,總價契約與實作實算契約,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6年2月,初版。
6.張志朋,工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適用問題,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6年2月,初版。
7.張志朋,工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適用問題,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6年2月,初版。
8.李元德,因物價上漲調整合約金額,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一),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5年9月,二版。
9.林鼎鈞,工期展延及補償之請求,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一),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5年9月,二版。
10.陳德純,工程範圍變更,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一),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5年9月,二版。
11.吳詩敏,談總價契約漏項之實務爭議,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四),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8年9月,初版。
12.吳詩敏,情事變更原則,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一),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5年9月,二版。
13.蔡子琪,論工程契約之危險負擔與移轉,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四),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8年9月,初版。
14.王伯儉,工作毀損滅失的危險負擔,工程糾紛與索賠實務,元照,2002年10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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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李家慶,總價決標的迷思,工程法律與索賠實務,中華民國仲裁協會,2004年9月,初版
20.李家慶,國內工程承攬契約風險分配常見問題,工程法律論壇(五),2008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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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林易典,德國民法典新舊法部分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99期,2003年8月。
29.蔡晶瑩,從德國民法債務不履行之修正看給付不能規定的轉變,中原財經法學,2002年12月,第9期,第129頁。
30.林孜俞,總價契約下實作數量增減之爭議,營建知訊,第276期,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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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林誠二,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之損害舉證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6期2002年7月。
35.顏玉明,從工程契約文件談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營造天下,第112期,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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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顏玉明,營建工程契約進度及工期問題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129期,2006年2月。
39.洪妙晶,工期遲延請求展延工期及損害賠償之研究,營造天下,第75期,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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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楊智斌、尹碧娟,國外工程遲延分析技術之比較(上)(下),營建知訊,第281、282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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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余文恭,從工程契約之動態發展論工程契約之變更—兼論FIDIC 紅皮書之相關規定,法令月刊,第55卷第12期,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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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詹森林,不完全給付--最高法院決議與判決之發展,收錄於:民法法理與判決研究(二),2003年,第130頁至第143頁。
66.詹森林,定型化約款之基本概念及其效力之規範—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分析,收錄於: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2003年8月,第29頁至第86頁,原刊載:法學叢刊,第158期,1995年2月,第128頁至第1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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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李家慶,蕭偉松(2005)。承商賠償責任限制之探討。營建知訊,(270),1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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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汪曉君,「工程糾紛處理流程與相關事項之介紹」,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新聲第59期月刊」2007年。
75.詹森林,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規範—最高法院90年台上2011號、91年台上2220號、92年台上39號判決之商榷,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四),2006年12月,第107頁至第142頁,原刊載:律師雜誌,第293期,2004年2月,第21頁至第40頁。
76.詹森林,最高法院與定型化契約法之發展—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判決之研究,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四),2006年12月,第143頁至第224頁,原刊載:政大法學評論,第94期,2006年12月,第83頁至第172頁。
77.詹森林,最高法院與定型化契約法之發展-民法第247條之1裁判之研究,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五),元照,2007年12月,初版,第141頁以下。
78.李惠貞(2006)。展延工期增加費用相關問題—兼論美國法之展期索賠。載於古嘉諄,陳希佳,顏玉明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pp. 147-184)。台北市:元照出版公司。
79.Canaris, Grundgedanken und Entwicklung des deutschen Vertragsrecht, 林美惠譯,台灣大學法學論叢, 第28卷第3期,1999年4月。
79.廖宗盛、曾惠斌著,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之評析與改進,2011土木水利第38卷第4期。
80.廖宗盛、石依人著,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方式之評析,刊營造天下第150期第9–15頁,2010年11月12日。
三、研討會論文、研究報告
1.楊淑文,工程契約之危險承擔與情事變更原則,發表於:台灣工程法學會。
2.尹碧娟,工程時程遲延分析方法之研究,中華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2004)。
3.呂純純,公共工程逾期爭議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4)。
4.吳翔文,工程遲延相關爭議問題研究,台北大學法律專業研究所(2006)。
5.楊淑文,定型化契約條款相關規定適用之研究,92年度國科會研究計畫。
6.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5)。
四、學位論文
1.謝定亞,施工承攬契約不可抗力風險分配之法律經濟分析,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7月。
2.藍秉強,由木柵線捷運工程仲裁案論工程遲延免責約款及風險分配,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6月。
3.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7月。
4.吳若萍,公共營建工程契約中遲延完工之問題研究—以不可歸責於承攬人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7月。
5.蕭偉松,論營建工程遲延與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8月,第6頁。
6.黃紋綦,工程契約風險之研究-以公共工程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7月。
7.謝家佳,公共工程工期展延爭議法律問題之研究,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1月。8.陳世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涉及契約變更爭議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學院在職專班碩士(2007)。9.張南薰,情事變更原則在公共工程上之應用,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7月。
8.盧仲昱,營建工程契約遲延問題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
9.羅天健,公共工程保證金與保證保險之研究,東吳大學碩士論文(2006)
10.顧美春,工程契約風險分配與常見爭議問題之研究,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2002)
五、政府機關頒佈契約條款
1.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2008)。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2007)。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契約要項(2006)。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2002)。
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2008.12)。
6.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2008)。
7.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一般條款 (2007)。
8.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台灣居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 (2003)。
9.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2007)。
貳、外文部分
工程契約範本
1.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available at http://www.arnet.gov/far/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 Conseils, FIDIC –The New Red Book(2005).
Society of Construction Law, Delay and Distruption Protocol, available at http://www.eotprotocol.com/
2.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 General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A201-2007, available at
http://www.aia.org/aiaucmp/groups/aia/documents/pdf/aias076835.pdf
3.The Institute of Civil Engineers, IC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Measurement Version, 7th edition Guidance Notes(1999), available at http://www.ice.org.uk/bookshop/index.asp
4.The Joint Contract Tribunal, JCT Forms of Contract(1998), available at http://www.ribabookshops.com/site/title_pdfs/08072004172934.pdf
5.Deutschen Vergabe- und Vertragsausschuss für Bauleistungen, Vergabe- und Vertragsordnung für Bauleistungen(2006)
指導教授 謝定亞(Ting-Ya Hsieh) 審核日期 20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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