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旨在研究摩爾的自然主義的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摩爾認為倫理的語詞,是可定義的。但倫理語詞,就不僅僅只是不可定義的自然性質、描述的或說明的,它們(倫理語詞)是非描述的,非自然性質的。道德上的字詞不能用「自然的」性質,諸如「快樂」、「欲望對象」,來定義,因此若是以自然的性質來定義非自然性質,便是錯誤的,是犯了自然主義的謬誤。因此本論文首先先闡釋摩爾的自然主義謬誤思想及論證,接下來透過學者福蘭克納(W. K. Frankena)、瑟爾(John R. Searle)對於自然主義的謬誤的批評,與學者路柏克(Neil R. Luebke)、安德森(James C. Anderson)的反駁及質疑福蘭克納、瑟爾所持的論點,如此一來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摩爾的自然主義謬誤思想。也因如此,我們可以知道摩爾的論證並不是那麼強有力,致使筆者企圖以構作一融貫系統(Coherent System),即自然主義式善的定義來反駁摩爾的論據,那麼,摩爾就不能只訴諸他所謂的「開放問句論證」(Open Question Argument)來把自然主義的主張駁斥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