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闡述雷根的權利觀點為主,並說明雷根如何證成動物可以擁有基本的道德權利。雷根先透過道德直覺建構道德原則,並論證出道德行動者與道德受動者都為本有價值的個體,亦符合生命主體的判準,因此,二者都具有道德權利。而雷根的道德權利是採取彌爾的進路,以道德原則來證成道德權利,由此引伸出個體的「尊重權利」與「不受傷害權利」;除此之外,雷根也提出「消除更糟原則」與「最小凌駕原則」來解決個體之間的衝突;並強調動物不應為了人類利益而受到宰制。本文除了以雷根的動物權利觀點為主軸外,亦提出兩種不同於雷根的立場,一為卡爾.柯恩(Carl Cohen)的全面反對動物具有權利之觀點,另一是瑪莉.安.沃倫(Mary Anne Warren)的弱動物權利主張,並說明柯恩、沃倫與雷根之間的交叉辯論,以期可以更全面地探討雷根的動物權利觀之優劣處,並對動物權利的命題有一深入的分析與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