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論文 101724010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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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許子豪(TZU-HAO HSU)  查詢紙本館藏   畢業系所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論文名稱 我國土地徵收與停止執行之研究-以兩個案為例
(The Land Expropriation and the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of Our Country: A Study on Two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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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 「土地徵收」乃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藉由公權力經由法定程序,取得人民之私有土地,侵害我國人民於憲法上之「居住自由」、「財產權」,且常因我國政府一違法土地徵收後即刻為行政執行,拆除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地之房屋,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縱提起訴訟而勝訴,而因無法成功聲請「停止執行」,形成無法回復損害之狀態,使得人民於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之保障無法發揮作用。故本文即從憲法上基本權功能(如客觀面向中「組織暨程序保障」所發展之正當行政程序)、基本權事先保障(公益目的、比例原則)與事後保障(特別犧牲之補償)放射至現今土地徵收條例與行政訴訟法關於停止執行之部分,探討現今土地徵收條例與停止執行之缺失,並提出解決,其重點如下:一、關於憲法基本權之事先保障中所要求之「公益性」,土地徵收條例中仍為抽象不明,故應具體化其標準。二、關於憲法上基本權客觀面向中「組織暨程序保障」,土地徵收條例之正當行程序尚未完善,亦應完善。三、關於憲法基本權之事先保障中所須遵循之「比例原則」,土地徵收之方式之必要性,尚未貫徹,亦應明確其內容。四、關於憲法基本權之事後保障中特別犧牲理論之補償,目前土地徵收補償所採取之市價補償,尚未能夠符合憲法所保障。五、最後停止執行之採取,除能避免徵收所侵害之「居住自由」、「財產權」形成無法回復損害之狀態,亦可發揮訴訟權之保護作用,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
摘要(英) Land expropriation means the acquisition of citizens’ private land based on the needs of the public utility of the country via the legal procedure of the public authority. Land expropriation is the infringement on the freedom of living and the rights of property, both endowed with by the Constitution. Moreover, with the fact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execution of demolishing citizens’ real estate and claiming their land comes right after illegal land expropriation of our country, the original land owners are thus made to file a law suit, which further causes the irreversible state of infringement even though they win, because they cannot apply for the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The Act. 16 of The Right of Instituting Legal Proceedings is consequently failed. Therefore, based on the basic rights of the Constitution (such as the administrative due process developed from The Organization and Procedure Protection in the objective perspective), the prior protection on the basic rights (the purpose of public welfare and proportionality) and post protection (the compensation for special sacrifice), and further broadening into the regulations on land expropria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ct on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the present paper aims to discuss the drawbacks of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of land expropriation and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and tries to put forward possible solutions. The points of the present paper are as follows: first, the meaning of public interest endowed in the Constitution remains rather vague in terms of The Land Expropriation Act, and requires the specification of its standards. Second, the administrative due process has yet to be well established in terms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Procedure Protec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objective perspective, and it requires to be well established. Third, the proportionality —the essentiality of how the land is to be expropriated —followed by the basic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in terms of prior protection is not thoroughly practiced and requires to be specified. Fourth, the compensation adopted according to the market price is not protected under the Constitution in terms of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post protection of special sacrifice theory. Fifth, the adaptation of the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can bring out the protective effect of the rights of litigation and bring into the full practice of the appropriateness of legal procedures and proportionality in addition to avoiding the irreversible state of infringement on the freedom of living and rights of possessions because of the land expropriation.
關鍵字(中) ★ 土地徵收
★ 停止執行
★ 公益性
★ 正當行政程序
★ 比例原則
★ 徵收補償
關鍵字(英)
論文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4
第一項 研究範圍 4
第二項 研究方法 4
第三節 文獻回顧 5
第四節 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6
第二章 我國憲法上關於土地徵收與停止執行之基本權利 9
第一節 土地徵收與停止執行所涉基本權 9
第一項 居住自由之侵害 10
第二項 財產權之剝奪 10
第三項 訴訟權之限制 11
第二節 基本權功能 12
第一項 主觀面向 13
第一款 防禦功能 13
第二款 給付功能 13
第二項 客觀面向 14
第一款 組織暨程序保障 15
壹、正當法律程序 16
貳、正當行政程序之引入 18
參、小結 23
第二款 制度性保障 24
第三節 基本權保障 25
第一項 事前保障-憲法第23條 25
第一款 限制之公益目的 26
壹、公益之意義與內容 26
貳、公益內容之決定方式 27
第二款 限制之方式-比例原則 28
壹、目的方面 28
貳、手段方面 29
參、具體操作之審查密度 30
第二項 事後保障-合法補償-特別犧牲理論 31
第一款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 31
第二款 特別犧牲理論與土地徵收 32
第四節 基本權各層面之效果 34
第三章 我國土地徵收之分析 37
第一節 土地徵收要件與程序 37
第一項 土地徵收之公用性至公益性 38
第二項 落實基本權之正當行政程序 39
第一款 土地徵收要件與補償之認定機關 39
壹、公益性、必要性認定之機關 39
貳、土地徵收補償認之機關-地價評議委員會 40
第二款 徵收前之公聽會與特定農業區徵收之聽證會 41
壹、 徵收前之公聽會 41
貳、 特定農業區徵收之聽證會 42
一、公益用地係屬特定農業區 42
二、須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 43
三、須有爭議 43
第三款 須「實質」踐行之協議價購程序 43
第三項 土地徵收之比例原則 44
第一款 必要性 45
壹、公益之必要性 46
貳、徵收方式之必要性 46
參、徵收範圍之必要性 47
第二款 具雙重意義之協議價購程序 47
第四項 合法徵收後之損失補償 48
第一款 完全補償與相當補償之取捨 48
第二款 「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變至「市價」補償 49
第二節 現今土地徵收條例所存在之問題與解決 50
第一項 仍無具體標準之公益性 50
第一款 解決之道-應為重大、急迫且無可替代性之公共福祉 51
壹、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51
貳、 列舉式詳盡公共利益之態樣,並僅限列舉之態樣,方得徵收 52
參、 須提升至具有重大、急迫且無可替代性之公共福祉 52
肆、 小結 53
第二款 土地價值加入情感因素之可行性 54
第二項 尚未完整之正當行政程序 54
第一款 組織組成之正當性不足 55
壹、公益性、必要性認定機關之組成,應提高民間團體之比例 55
貳、土地徵收補償認定機關之組成,應提高不動產估價師及地方公正人士之比例,且二者應部分委員 55
參、提名權人之正當性 57
第二款 程序保障尚未完整 57
壹、於徵收審查程序中應予土地所有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57
貳、應全面舉行聽證會 58
參、明文應「實質」履行協議價購程序 59
第三項 未貫徹徵收方式之必要性之要求 60
第一款 解決之道-應明文列出「其他方法」 61
第二款 以地易地之可行性 62
第三項 仍非真正市場交易價格之補償 63
第一款 解決之道-建構完全補償之定義 64
第二款 應以「市價」「加成」為土地徵收補償 64
第三節 案件分析 67
第一項 苗栗大埔徵收案 67
第一款 事實概要 67
第二款 本案問題分析 68
壹、不符公益性之要件 68
貳、正當行政程序 68
一、審查程序未給予被徵收人陳述意見 69
二、未實質履行協議價購程序 69
參、比例原則 70
一、欠缺「公益之必要性」 70
二、欠缺「徵收方式之必要性」 71
肆、公告土地現值之徵收補償 71
第二項 新店捷運之徵收案(美河市住宅開發案) 72
第一款 事實概要 72
第二款 本案問題分析 73
壹、不得假藉「公益」之名,行囊飽私益之實 73
貳、徵收之「必要性」 75
第四章 我國土地徵收之停止執行 79
第一節 暫時權利保護之停止執行 79
第一項 暫時權利保護之制度與類型 79
第二項 例外之停止執行 81
第一款 依職權或聲請停職執行之要件 81
壹、積極要件-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急迫,無法待本案判決之作成 82
貳、消極要件-原告之訴並非顯無理由且對公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82
第二款 類似德國「階段審查模式」之我國審查模式 83
壹、第一階段-原處分是否明顯違法或合法/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或顯有理由 83
貳、第二階段-利益衡量 85
第三項 正當法律程序之貫徹與比例原則之實踐 85
第二節 現今土地徵收之停止執行所存在之問題與解決 85
第一項 不停止執行之窘境 86
第二項 解決之道 86
第一款 另以法律特別規定 86
第二款 操作類似德國之階段審查模式 87
第三款 判決效力之拘束 88
第三節 案件分析 88
第一項 苗栗大埔徵收案 88
第一款 事實概要 88
第二款 本案問題 89
第二項 本案分析 90
壹、另以法律特別規定 90
貳、操作類似德國之階段審查模式 90
第五章 結論與立法建議 93
第一節 結論 93
第二節 立法建議 94
一、提起土地徵收之訴訟應為停止執行 94
二、公益性標準應有重大、急迫與區位之無法替代性 94
三、正當行政程序之完善 95
(一)、提升組織組成之正當性 96
1、公益性、必要性審查機關之組成,應提升民間團體之比例 96
2、地價評議委員會,提升地方公正人士與不動產估價師之比例,且二者應為部分委員 96
(二)、程序保障之完整化 97
1、徵收審查程序亦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 97
2、應全面行聽證會 97
3、明文實質履行協議價購程序之內容 98
四、明文徵收方式之必要性(最後手段性)之其他方法 98
五、應採取市價加成之完全補償 99
參考文獻 101
(一) 書籍 101
(二) 期刊文獻 102
(三) 學位論文 106
(四) 網路資料 107

參考文獻 (一)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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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佩芸,論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正當法律程序-以土地徵收條例中心,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13年7月。
陳育祺,土地徵收必要性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2014年9月。
林容羽,兩岸土地徵收合法性之比較研究-以公益性、比例原則與補償標準為中心,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4年6月。
吳宜勳所著「大埔事件之土地徵收爭議及被忽視的居住權,靜宜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6年6月
(四) 網路資料
1. https://casebf.com/2016/12/31/ko743-2/。(一起讀判決,一起讀釋字743號解釋,瀏覽日期:2018/05/21)
2.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1230/1024328/。(蘋果日報,美河市爭議,大法官:不可用捷運名目徵地轉做聯合開發,瀏覽日期:2018/04/15)
3.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faq.asp?lcid=10&cid=68(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徵收業務,土地徵收流程,瀏覽日期:2018/08/14)
指導教授 鍾國允 審核日期 201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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