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論文 112325010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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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季翔渝(Hsiang-Yu Chi)  查詢紙本館藏   畢業系所 土木系營建管理碩士班
論文名稱 營建工程工作物先行使用權責歸屬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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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 在現行實務狀況下,工程案件須經過竣工、驗收、交付三個主要流程,定作人方能依此取得工作物使用之權利,然為因應定作人使用之需求,如:政策需求、協調其他廠商工程施作。定作人在一定情況下,仍然能保有未完成驗收卻先行使用或部分驗收使用之權利。參照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工程契約範本中,皆有在驗收的項目之中提及如需先行使用,應先經過部分驗收或完全驗收,業主才能夠取得定作物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利,但相關條文中並未有細節性的規定,且有時會發生雙方並未事前約定之狀況,現階段對此種情況之處理,除了訴訟外,沒有其他更為便捷的處理流程,但由
於先行使用而衍生出關於危險責任、權利義務、保險關係等問題,有時又具有緊急性,訴訟途徑不但曠日廢時,也會耗費大量司法資源,故本研究欲透過司法案例判決、現行實務觀點及專家訪談之方式,期能尋找出關於先行使用的固定處理流程或責任歸屬,作為日後訂立相關法規之依據。
摘要(英) In civil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oject cases must go through three main processes: completion, acceptance and delivery before the ordering party can obtain the right to use the work. However, due to policy requirements and other demand considerations, the ordering party can still retain the right to use the work before the acceptance is completed. The right touse or partially accept the use. In the regulations, it is mentioned that if the ordering party needs to use it first, they need to pass the acceptance, then they can obtain the right to use the ordered crop. Sometimes, there are no detailed provisions in the law, and situations without prior agreement often occur, leading to litigation. However, due to the derived issues about
responsibilitie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etc., they are sometimes urgent and time may not be sufficient. Therefore the study aims to clarify the disputes, processingprocedures and responsibilities regarding prior use.
關鍵字(中) ★ 瑕疵爭議
★ 危險責任歸屬
★ 先行使用
關鍵字(英) ★ Defect dispute
★ Liability of dangerous Activity
★ 、Using facilities before acceptance
論文目次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錄 iii
圖目錄 v
表目錄 vi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動機 1
1.3 研究目的 2
1.4 研究問題 2
1.5 研究範圍 3
1.6 研究限制 3
1.7 研究方法與流程 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6
2.1 驗收意涵 6
2.1.1 竣工、驗收、交付、保固 6
2.1.2 雙方權利義務 11
2.1.3 交付效力與危險負擔 12
2.1.4 小結 13
2.2 先行使用 14
2.2.1 學說見解 14
2.2.2 工程會採購契約範本 15
2.2.3 爭議影響 18
2.2.4 小結 20
第三章 案例蒐集與分析 22
3.1 判決蒐集背景與原因 23
3.2 判決案例出處 24
3.3 案例篩選依據 25
3.4 案例統整與分類 25
3.4.1 類型一、定作人認為未完工拒絕驗收,而後先行使用 26
3.4.2 類型二、雙方當事人對正式驗收合格日有歧異 34
3.4.3 類型三、工程無驗收程序,逕行使用 43
3.5 分析統整 48
第四章 專家訪談 50
4.1 專家基本資料 50
4.2 訪談問題 50
4.3 訪談成果 51
4.4 小結 5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6
5.1 研究結論 56
5.2 研究建議 57
5.2.1 研究看法 57
5.2.2 先行使用處理流程 58
5.3 後續研究方向 59
參考資料 59
論文參考 61
相關資料與書籍 62
附件一 專家訪談問卷 63
參考文獻 參考論文
[1] 張芷晴,工程契約之瑕疵擔保制度,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9 年。
[2] 陳奕中,公共工程完工驗收期限問題之研究,逢甲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碩士論文, 96 年 7 月。
[3] 宋睿烽,政府採購驗收保固責任與瑕疵擔保之研究,開南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111 年 1 月。
[4] 梁育銘,FIDIC 契約條款與我國公共工程契約之比較研究-以工程保固制度為中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106 年 7 月。
[5] 黃懷祖,承攬人義務與報酬請求權之問題研究-以工程承攬契約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11 年 7 月。
[6] 黎易辰,營建工程交付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106 年 1 月。
[7] 李尚霖,營建工程未驗收先行使用之探討,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107 年 6 月
[8] 姚志明,驗收制度的再建構-以 FIDIC 契約與我國公共工程契約之比較為中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4 年 1 月

參考資料與書籍
[1] 張哲源,論承攬人之「交付」、定作人之「受領」與危險轉移、同時旅行抗辯、物之瑕疵擔保間之關係,東吳法律學報第十六卷第三期,94 年 3 月
[2] 鄧勝軒,淺談定作人未經驗收及先行使用之危險負擔問題,技師報,2015 年 3 月
[3] 邊國鈞、張威敦,公共工程「先行使用」之保固期起算時點爭議,營建知訊 483期,2023 年 4 月
[4] 張南薰,工程完工、驗收與報酬請求權關係之研究,高大法學論叢第 10 卷第 1期,2014 年 9 月
[5] 陳錦芳,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工程採購篇,2020 年 9 月初版
[6] 王伯儉,工程契約法律實務,2008 年 10 月二版
指導教授 謝定亞(Ting-Ya Hsieh) 審核日期 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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