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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987654321/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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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國家創新系統下研發成果規範之研究 --以智慧財產權歸屬及行政介入權為探討核心
作者:
吳東洋
;
Tong-Yang Wu
貢獻者:
產業經濟研究所
關鍵詞:
科技研發
;
行政介入權
;
智慧財產權
;
技術移轉
;
法律經濟分析
;
國家創新系統
日期:
2002-06-28
上傳時間:
2009-09-22 15:06:11 (UTC+8)
出版者: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
摘要:
國家創新系統下之產、官、學三者間之互動合作關係,厥為構成現代國家競爭力之重要因素之一。尤其現今國際競爭之局勢下,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往往意味著大量的成本投入,以及高不確定性之研發風險。長期而言,對於缺乏充沛資金挹注研發但較具積極、彈性之中小型民間廠商,無疑是其生存發展之隱憂。然而,將之對照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產業發展模式,似乎在結果之呈現,不同於上述之推論,其主要之原因在於國家扮演著關鍵性之角色。雖然公家單位較不具效率性,惟國家介入市場之研發,不但可瓦解大型廠商獨占、壟斷之疑慮,同時亦可將極具公共財色彩之研發成果與人才,開放公眾與其接取之管道,進而產生外溢效果,降低大型廠商把持之進入障礙。故國家適度地提供公共財性質之研發挹注,以打造開放性之環境,並著重整體產業不同階段銜接發展之制度擘劃,其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 我國基於憲法具體落實經濟、科學技術發展與中小企業之扶持等理念,並參酌美國等先進國家之立法經驗,所通過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對以往法令未明確規範之科技研發以及技術擴散之事項,賦予正式規範之法源,由政府提供相當之科技研發挹注,基於藏富於民、活絡經濟之理念,得將研發成果歸屬於民間。然而,我國現行之制度可能隱含著諸如政府介入之尺度、研發成果之歸屬等相關可資辯駁之議題。因此,本文之研究方法,除了以傳統法學以及比較法之分析模式外,並採經濟學之觀點,以不同之觀察角度探查上述之問題。 我國科技立法之規範建制,殊值讚賞。惟授權委諸行政部門訂定行政規則,以為具體規範,仍有相關之問題隱而未發,例如研發成果之歸屬判斷,主要係由行政部門事先予以斟酌是否歸屬國有。而科學技術基本法並未明文賦予政府發動介入權之權限,有違授權明確性原則,似屬立法缺漏,仍待後續之補正。本文以為行政介入權於效用發揮上,與類似法規範效力之專利法特許授權制度,以及公平交易法之必要更正措施,構成三種不同拘束層次之規範。 此外,就法律經濟分析之觀點而論,我們除了應注意成本效益分析在政府決策上之作用,與可能誤用之情形外,其相關誘因機制之影響仍應加以斟酌,以避免發生不當干擾市場之情事發生。換言之,研發成果之歸屬以及行政介入權之發動,應遵循公正、公開之程序,本文以為效益原則係蘊含於公正程序之進行下。此外,行政介入權之價值在於其潛在運行之威嚇效果,惟長期而言,從未發動介入權之路徑相依的發展局勢下,吾人應留意其是否無法發揮實際之效用,變成圖具形式之紙老虎,有失立法建制之期待。
顯示於類別:
[產業經濟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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