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論文 87424017 完整後設資料紀錄

DC 欄位 語言
DC.contributor產業經濟研究所zh_TW
DC.creator熊柏青zh_TW
DC.creatorBo-Chi Hong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00-7-13T07:39:07Z
dc.date.available2000-7-13T07:39:07Z
dc.date.issued2000
dc.identifier.urihttp://ir.lib.ncu.edu.tw:88/thesis/view_etd.asp?URN=87424017
dc.contributor.department產業經濟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中央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en_US
dc.description.abstract本文與過去文獻最大的不同在於研究方法之差異。本文由研究美國交換資訊與一致性行為的案例著手,研讀地方法院判決書以及最高法院判決書的內容,整理出各方的意見以及歧異點,並根據經濟理論來分析。本文選擇Container Corp.案作為研究案例的理由在於交換資訊的方式不同於以往的案例。此外,本案則是第一個同時考慮市場結構與被告行為判決的 案例研究的結果顯示:在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廠商是不可能直接交換資訊的。廠商直接交換資訊的行為,若非經過事前的約定,卻自發性地採取損己利人的行為,可見彼此之間存有某種默契。 其次,交換資訊的內容應視產業的結構而定。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瓦楞紙箱市場是屬於賣方的市場,被告具有市場力量,但被告卻交換詳細而及時的資料,此行為的效果不利競爭,因此被判有罪。 總之,本研究發現:法院多半是以合理原則來看待交換資訊的行為。也就是交換資訊並不違法,若交換資訊的動機與目的是為了勾結就不合法。由於交換資訊的動機難以直接辨認,所以美國最高法院是以交換資訊後的效果來判斷。在寡占市場中,廠商交換詳細且及時的資料多半被認為有罪。而廠商交換資訊後,若有建議參與者提高價格、減少產量的行為,也被認為有罪。zh_TW
DC.subject交換資訊zh_TW
DC.subject一致性行為zh_TW
DC.subject聯合行為zh_TW
DC.subject默契勾結zh_TW
DC.subjectinformation sharingen_US
DC.subjectconcerted actionen_US
DC.subjectcartelen_US
DC.subjecttacit collusionen_US
DC.title交換資訊與一致性行為之案例研究zh_TW
dc.language.isozh-TWzh-TW
DC.type博碩士論文zh_TW
DC.typethesisen_US
DC.publisher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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