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論文 87425030 完整後設資料紀錄

DC 欄位 語言
DC.contributor財務金融學系zh_TW
DC.creator陳靜蓉zh_TW
DC.creatorChin-Jung Chen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00-6-26T07:39:07Z
dc.date.available2000-6-26T07:39:07Z
dc.date.issued2000
dc.identifier.urihttp://ir.lib.ncu.edu.tw:88/thesis/view_etd.asp?URN=87425030
dc.contributor.department財務金融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中央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en_US
dc.description.abstract兩稅合一自民國8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在公司階段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於股東階段扣抵,因此可將營利事業所得稅視為股東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抵稅權利。稅制改變後,投資股東的稅減低,有助於提高投資人的意願,進而活絡股市。經由文獻探討發現,稅率對投資人存有影響力時,投資人會在除息、除權日前賣掉手中的持股,放棄其股利分配的權利,或延遲其購買行動在除息、除權日之後而導致正的異常交易量。而兩稅合一的實施,股東可將股利分配而得的股東可扣抵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所以,股東在除息、除權前賣掉手中持股,或延遲其購買行動在除息、除權日之後的誘因減弱,會使除息、除權日前後正的異常交易量減弱。 兩稅合一的股東可扣抵比率對投資人而言,其地位及影響應同股利發放。股東可扣抵稅率,是由股利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而得,一般而言,投資人直至次年收到股利憑單,才知真實可扣抵比率。但投資人需於除息、除權日之前一日股市收盤前決定是否參與除息、除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87年12月31日,即要求公開發行公司需在4月底,公布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預計當年度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但真正的抵稅權比率,連公司財務部門也不一定能掌握。是因股東於受配八十七年度盈餘時,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尚須調整至盈餘分配日前,而從資產負債表日到盈餘分配日,公司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能產生各項可扣抵稅額。 基上所述,本研究針對兩稅合一制度本身及其對股票市場價格、成交量之影響進行分析研究。結果發現: 就除息日異常交易量而言 t^d?’’MR 88年除息前後成交量反較84至87年增加,符合Karpoff 與 Walkling (1990) 的說法,其認為高股利收益的股票交易 量將會較大;理論上而言,因為高股利收益率使投資者收 入增加,而高可扣抵比率使投資者支出減少,所以可扣抵 比率與股利收益率對投資者而言,具有相同意義。換言之, 兩稅合一實施使除息前後成交量呈增加現象。 就除權日異常交易量而言 在84至87年除權前後有異常交易量,而在88年除權前 後其異常交易量呈現減少的現象。顯示兩稅合一的實施 之前,投資人的確有避稅交易,兩稅合一實施後,使投 資人的避稅誘因減低。換言之,兩稅合一制度對投資人 的交易產生影響,使除權日前後之異常交易量減弱。 就兩稅合一對股價降幅與股利比之影響而言 以除息日調整後收盤價而言,88年度的股價降幅與股利比的確大於87年股價降幅與股利比。也就是說,兩稅合一制度的實施影響除息後股價,即影響88年的填息效果。 就預計與真實可扣抵比率之差異而言 87年度財務報表附註上預計可扣抵比率與股利憑單上之可扣抵比率有顯著的差異。亦即投資人為參與除息、除權決策時依據之預計可扣抵比率與參與除息、除權後實際可得之可扣抵比率並不一致。總而言之,兩稅合一制度之可扣抵比率在股利分配日計算之缺失,雖然經會計基金會的解釋函令加以補救,但結果仍是不能彌補制度之缺失。zh_TW
DC.subject兩稅合一zh_TW
DC.subject股票市場zh_TW
DC.title兩稅合一對股票市場影響之實證研究zh_TW
dc.language.isozh-TWzh-TW
DC.type博碩士論文zh_TW
DC.typethesisen_US
DC.publisher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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