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論文 90134006 完整後設資料紀錄

DC 欄位 語言
DC.contributor哲學研究所在職專班zh_TW
DC.creator陳光增zh_TW
DC.creatorKuang-Tseng Chen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04-6-30T07:39:07Z
dc.date.available2004-6-30T07:39:07Z
dc.date.issued2004
dc.identifier.urihttp://ir.lib.ncu.edu.tw:88/thesis/view_etd.asp?URN=90134006
dc.contributor.department哲學研究所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中央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en_US
dc.description.abstract摘 要 在法律上,行為能力之判斷是以當事人是否具有判斷或識別的能力為準,一個人是否具有醫療上的行為能力,端看病人是否可以對醫療資訊作出理解、溝通、推理、思考和具有自己的醫療價值取向的諮詢後同意能力。 生命倫理學界對「行為能力」尚缺乏單一可接受的定義、標準或可供判斷、檢驗的依據。行為能力或許只能在不同的脈絡與需要的決定事務上,採取不同層次的行為能力判斷。智能障礙病人的行為能力並不是全有或全無,而是往往出現不明確的灰色邊緣,為了促進智能障礙病人的健康照顧權益,分辨在能力邊緣中具有多少醫療行為能力的表現,是保障智能障礙病人權益的重要關鍵。依據認知發展研究,輕度智能障礙者,具有保留與內化的邏輯推理能力,可以根據具體事物做可逆性的理性判斷,可以賦予某種程度的醫療行為能力。中度智能障礙者可以採取單一事件直接的推理,在醫療認知方面,會配合醫療處置,但無法理解罹患疾病的原因。重度或極重度的智能障礙者,是一種反射性的動作表現,不具備醫療行為能力。 智能障礙病人的醫療權益維護,是以尊重病人自主自願的選擇為依歸。在我國醫療的臨床經驗中,醫療決定權大部分是屬於全家,家庭可被視為自律的整體單位。這種家庭關係儒家稱之為「倫常」。我們可以引進家庭做為生命共同體的一個基本單位,建立一種「倫理關係自律」的運作模式。如果發生內部衝突,則以病人的意願為最終的選擇。因此,進一步明確化為以「病人為中心」的倫理關係自律,由家庭為單位的倫理關係,代為行使「諮詢後同意」的醫療道德原則,也符應目前台灣法律中以家屬與病人為具平行權利的規定。 智能障礙病人存在著許多醫療上的困難,常會造成醫病雙方的衝突,直接或間接的減損了醫療品質與權益。從實際進行個案訪談中發現,智能障礙病人的醫療決定,可以歸納為:家長與病人共同決定、家長決定及養護機構法定代理人決定等三種類型。因此,本論文提出(1)家庭決定導向的代理決策模式;(2)醫療倫理委員會的代理決策模式;及(3)委託代理決策模式。以上三種模式的代理決策,都是以一種保護智能障礙病人權益的「保護主義」道德規則來執行代理決策的判準。同時,這裡的三種代理決策模式,也是根據貝查二氏所提出的三種代理標準(替代判斷標準、尊重自律標準及最大利益標準)做為理論論述的引申。zh_TW
DC.subject智能障礙zh_TW
DC.subject尊重自律原則zh_TW
DC.subject保護主義zh_TW
DC.subject倫理委員會zh_TW
DC.subject代理決策zh_TW
DC.subject倫理關係自律zh_TW
DC.subject諮詢後同意zh_TW
DC.subject無行為能力zh_TW
DC.subject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en_US
DC.subjectinformed consenten_US
DC.subjectethical relational autonomyen_US
DC.subjectsurrogate decisionen_US
DC.subjectethics committeesen_US
DC.subjectpaternalismen_US
DC.subjectmentally handicappeden_US
DC.subjectincompetenceen_US
DC.title無行為能力病人的醫療代理決策研究:以智能障礙者為例zh_TW
dc.language.isozh-TWzh-TW
DC.titleOn Surrogate Decision Making of Mentally Handicapped Patienten_US
DC.type博碩士論文zh_TW
DC.typethesisen_US
DC.publisher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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