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論文 103724003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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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陳雅筑(Ya-Chu Chen)  查詢紙本館藏   畢業系所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論文名稱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司法救濟: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之原因案件為例
(Judicial Relieved of the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Urban Planning:Take the Cases of the Interpretation No.742 of the Judicial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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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 有關都市計畫變更的爭議,以往實務上皆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56號將個案變更認定是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反之,通盤檢討變更則屬法規命令而無法單獨對其提起行政爭訟,此種解釋造成因為通盤檢討變更,而限制土地使用方式之人民無法對此提出救濟,進而導致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衝突不斷。
對此,司法院大法官於第742號解釋將通盤檢討中具體項目以個案判斷的方式,認定當具有行政處分性質時得以違法行政處分方式加以救濟,此種解釋方式是否真能解決本原因案件救濟爭議問題?抑或只是徒增實務困擾?而學說上是否有不同的解決方式,乃為本研究之討論中心。
本研究以釋字第742號原因案件之判決出發,評析該類型案件在實務運作上所遇到的救濟困境以及爭議,並簡評釋字第742號解釋以及後續的草案內容所產生的問題。之後進一步介紹學說上其他見解,其中針對此種直接產生限制人民權利的法規命令,學說上有認為得透過確認訴訟制度加以救濟,本文認為對於具直接限制人民權利性質的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爭議相當具有參考價值,因此於文中加以介紹。學說上以及少數實務認為,對於直接形成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法規命令,可以透過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存否,並附帶審查該法規命令,此種見解應可以有效解決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爭議,也不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故本研究即以此概念實際操作本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希望可以提供實務另一個面向的想法。
摘要(英) After the case revealed by Interpretations No. 156 of the Judicial Yuan. The periodic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urban planning that was identified as a regulation, not an administrative act, thus could not institute appeal o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s as a form of relief.
In Interpretation No. 742, when a specific part thereof either directly restricts the rights and privileges of specific individuals within a certain region or of an identifiable group of individuals, or imposes additional obligations on such individuals, based on the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 of 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must be a remedy, the said individuals should be allowed to seek redress for the infringement imposed by that specific part by filing an administrative appeal or initiating court proceedings in an administrative court. The focus of this study is that whether Interpretation No. 742 can really solve the problem of relief controversy, or just burden judge with these cases?In addition are there any different solution to this controversy?
This study started with the Interpretation No. 742 and analyzed the controversy about encountered in the Court operation of this type of case. It also briefly explained the Interpretation No. 742 as well as introduced the follow-up draft content. It was proposed that can be solved through the Declaratory relief of current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for this kind of the Regulation that was directly restricting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This study thinks that was worthy of reference for the relief controversy.
In the few of the doctrine and Court practices, it could be argued in case the Regulation directly forme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People could request the Court to confirm the existence of a legal relationship in the public law and review the Regulation. This view not only can deal with the disputes about the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urban planning change effectively, but also safeguar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Therefore, this study takes the concept to operate these two cases as a demonstration, hoping to provide other ideas for Court.
關鍵字(中) ★ 都市計畫
★ 通盤檢討
★ 計畫裁量
★ 確認訴訟
★ 自我執行規範
★ 規範審查
★ 釋字第742號
關鍵字(英) ★ Urban planning
★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urban planning
★ Planning discretion
★ Declaratory relief
★ Review of regulatory
★ Self-executing Norm
★ Interpretation No. 742
論文目次 目錄
摘要 0
目錄 i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5
第貳章 過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司法救濟阻礙 7
第一節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概述 7
第一項 通盤檢討的法定程序 7
第二項 通盤檢討之範圍及內容 9
第二節 法院實務針對通盤檢討的態度 10
第一項 釋字第156號對通盤檢討性質的認定 10
第二項 通盤檢討非屬行政處分 11
第三項 不得單獨對通盤檢討提起撤銷訴訟 12
第三節 通盤檢討變更的司法救濟保障不足 13
第一項 通盤檢討侵害人民財產權之爭議 13
第二項 抽象法規命令審查權 14
第三項 多數實務的附帶審查救濟方式與訴訟權保障 16
第四項 實務上違法性承繼理論的侷限 17
第四節 小結 18
第參章 司法院釋字第742號原因案件之裁判評析 20
第一節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680號判決 20
第一項 原因案件之背景事實簡述 20
第二項 本案之爭點及法院之判決 20
第三項 判決評析 22
第二節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505號裁定 27
第一項 原因案件之背景事實簡述 27
第二項 本案之爭點及法院之裁定 27
第三項 裁定評析 29
第三節 小結 33
第一項 通盤檢討變更與人民財產權保障 33
第二項 對通盤檢討變更無法提行政爭訟對訴訟權的侵害 33
第肆章 司法院解釋第742號公布後所面臨之問題 35
第一節 釋字第742號所揭示的通盤檢討救濟方式 35
第一項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屬法規性質 35
第二項 個案判斷通盤檢討有無個案變更之性質 36
第三項 認定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37
第二節 對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保障的突破與問題 38
第一項 都市計畫的政策功能將受到司法審查 38
第二項 通盤檢討如何準用違法行政處分救濟途徑 39
第三項 仍無法直接針對法規命令提起行政救濟 42
第四項 行政行為穩定性的破壞 42
第三節 另設抽象規範審查制度與權力分立的問題 44
第一項 法治國權力分立原則 44
第二項 訴訟權保障之核心與訴訟經濟 45
第三項 抽象規範審查制度應為立法形成自由 47
第伍章 都市計畫法修正草案評析 49
第一節 賦予行政機關個案決定通盤檢討性質 49
第一項 通盤檢討變更的多樣性及複雜性 50
第二項 尊重行政機關之計畫裁量 51
第三項 個案決定的判準為何 54
第二節 要求行政機關為救濟教示 55
第一項 要求行政機關為救濟教示的實益 55
第二項 行政行為實質認定的理由 56
第三節 行政機關決定以法規命令發布時 58
第一項 回歸釋字第742號救濟方式 58
第二項 無法解決通盤檢討救濟爭議 58
第陸章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的司法救濟方式 60
第一節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之性質 60
第一項 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土地利用方式的權限 63
第二項 行政行為定性明確對人民之保障 65
第二節 為法規命令之通盤檢討變更救濟方式 66
第一項 具自我執行規範特性之通盤檢討變更 66
第二項 提起確認訴訟由法院附帶審查通盤檢討變更 68
第三節 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76
第一項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76
第二項 暫時權利保護的目的及要件 77
第三項 利益衡量 79
第四節 小結 82
第一項 通盤檢討變更應為抽象法規範 82
第二項 聲請假處分併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83
第三項 提起確認訴訟僅具個案效力不牴觸權力分立 84
第柒章 結論 86
參考文獻 90
附件:都市計畫法修正草案說明 95
表目錄
表1 都市計畫變更簡表 9
表2 都市計畫法中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內容 10
表3 依釋字第742號所揭示都市計畫性質可能情形一覽表 37
圖目錄
圖1 直轄市通盤檢討變更作業流程簡介 8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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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鏘(2018),國土計畫法學研究,元照出版,二版。
林子儀等編著(2008),憲法權力分立,新學林出版,修訂二版。
林明昕(2006),公法學的開拓線-理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元照出版,初版。
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合著(2006),行政程序法實用,學林初版,三版。
廖義男(1994),公共建設與行政法理,三民出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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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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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理翔(2000),計劃裁量之司法審查,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林石猛(2002),行政訴訟類型之選定與人權保障,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碩士論文。
蔡志宏 (2005),論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游立偉 (2016),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與權利救濟-由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出發,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四、網路資源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glrs.moi.gov.tw/https://www.immigration.gov.tw/lp.asp?ctNode=29699&CtUnit=16434&BaseDSD=7&mp=1
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lawc/lglawkm
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法律提案及進度,http://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
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https://ppp.mof.gov.tw/PPP.Website/default.aspx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高雄市政府都發局網站,http://kupc.kcg.gov.tw/KUPC/web_page/KPP0009.jsp?KP010002=D07/web_title030
臺北市政府都發局網站, http://www.tup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FB15ED34CA96C17&s=9F9E24DF3CBCE85A
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http://www.budwebgis.tcg.gov.tw/planmap/cityplan_main.aspx
指導教授 陳英鈐(In-Chin Chen) 審核日期 2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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