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論文 105424020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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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劉羽芯(Yu-Shin Liou)  查詢紙本館藏   畢業系所 產業經濟研究所
論文名稱 論我國內線交易罪刑度之妥適性
(Adequacy of Punishments for Insider Trading)
相關論文
★ 論企業重整運作機制---兼論公司重整治理及新資金取得★ 評析我國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之規範—以美國立法例為借鏡
★ 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研究- 以投資人保護為中心★ 婚姻制度之過去、現在及未來-以兩岸為研討對象
★ 論我國公司治理規範-兼論公司內部稽核制度完善★ 論銀行保證制度之研究
★ 非常規交易稅制問題之研究★ 中國銀行產業分析—兼論台資銀行西進策略
★ 網路購物標價錯誤法律效果之研究★ 股東表決權-論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設質股票之表決權限制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對區域房市價格之影響--以桃園縣為例★ 土壤液化公告對區域房價影響之研究 -以板橋及新莊為例
★ 論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機制的更新與新設-以個人重整程序為核心★ 網路數位化商品之消費者保護-以郵購買賣為核心
★ 論公司股份回籠與內線交易★ 內線交易的法律與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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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 隨著證券交易的普及,以及網際網路發展日新月異,內線交易成為最常見的金融犯罪,各國均致力於防止內線交易之發生,以鞏固其證券交易市場之流通,我國承襲美國法,將內線交易罪制定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並於同法第171條規定了刑事責任。
證券交易法的171條規定,犯內線交易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並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作為分界,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刑度提高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如此高度的刑度讓筆者不禁懷疑,內線交易罪之惡性是否有高到要用這麼激烈的手段來遏止,且在這樣的重刑下,我國證券交易法防範內線交易罪之規定上是否毫無漏洞、對於被告人權之保障是否完備,均是本文所要探討的。針對上述問題,本文首先分析美國防範內線交易之相關規定及理論,並檢視我國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輔以著名之「台開案」做為案例,凸顯我國目前證券交易法規定之問題,再於第八章深入探討以重刑化作為手段,是否能達到立法者之目的,最後於第九章提出修法建議。
摘要(英) With the growing popularity of securities trading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insider trading becomes the most common financial crime. In order to consolidate the circulation of its securities trading market, the entire world is committed to preventing the occurrence of insider trading. Taiwan inherited U.S. law, put the offence of insider trading into Article 157-1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and criminal liability is stipulated in Article 171 of the same law.
According to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article 171 :「A person who has committed any of the following offense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and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nd in addition thereto, a fine of not less than NT$10 million and not more than NT$200 million may be imposed: paragraph 1 or 2 of Article 157-1. 」and Paragraph 2「Where the amount gained by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se under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is NT$100 million or more,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for not less than seven years shall be imposed, and in addition thereto a fine of not less than NT$25 million and not more than NT$500 million may be imposed .」
Such a high degree of punishment allows the writer to wonder if the viciousness of insider trading crime is so high that it must be stopped with such drastic measures. Further, under such severe punishment, whether there is no loophole in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to prevent insider trading crime? Wheth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defendant’s human rights is complete? All of this article will explore. Regarding the issues above, this article first analyzes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theories of preventing insider tra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review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in Taiwan. Taking “Taiwan L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insider trading” for example, to highlight the problems stipulated by the current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in Taiwan. Next, the eighth chapter deeply discusses whether the use of heavy penalization as a means can achieve the purpose of legislators. Finally, in the ninth chapter, suggestions for amendments are proposed.
關鍵字(中) ★ 內線交易
★ 證交法第157-1條
★ 證交法第171條
★ 重刑化
關鍵字(英) ★ insider trading
★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article 157-1
★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article 171
★ Heavy penalization
論文目次 摘要 i
Abstract ii
誌謝 iv
目錄 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架構與內容 2
第三節 文獻回顧 5
第二章 內線交易理論 8
第一節 效率資本市場假說 8
第二節 投資組合理論 10
第一項 投資組合理論之假設 11
第二項 投資組合理論之應用 11
第三節 內線交易之定義 13
第四節 內線交易罪之保護法益 13
第五節 內線交易罪之犯罪性質 15
第六節 內線交易罪存廢之爭議 17
第三章 美國防範內線交易之相關規範 24
第一節 美國防範內線交易法規之立法演進 24
第二節 美國防範內線交易之相關理論發展 25
第一項 「戒絕交易,否則公開」理論 25
(abstain or disclose theory;或稱資訊平等原則) 25
第二項 受任人義務理論 26
(fiduciary duty theory;或稱信賴關係理論) 26
第三項 私取理論(misappropriation theory) 27
第四項 消息傳遞 (tipper/tippee liability) 理論 29
第三節 美國防範內線交易之法制 31
第一項 Section 10(b)與Rule 10b-5 31
第二項 Section 14(e)與Rule 14e-3 33
第三項 1984年內線交易制裁法 37
(Insider Trading Sanctions Act of 1984) 37
第四項 內線交易及證券詐欺禁止法 37
(Insider Trading and Securities Fraud Enforcement Act of 1988) 37
第五項 Rule 10(b)5-1與Rule 10(b)5-2 38
第六項 2002年沙賓法(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42
第四章 我國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之規範 43
第一節 立法過程之演進 43
第一項 1968年證交法制定初始,並未有相關規定 43
第二項 1988年增訂民、刑事責任之規定 43
第三項 2000年修正刑責之規定 44
第四項 2002年修正適用之標的 44
第五項 2004年修正刑責之規定 45
第六項 2006年1月修正構成要件 46
第七項 2006年5月修正刑責之規定 47
第八項 2010年6月修正構成要件與刑責之規定 47
第九項 2017年12月修正刑責之規定 48
第二節 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 49
第一項 主觀構成要件 49
第二項 客觀構成要件 53
第三節 小結 70
第五章 我國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之法律責任與議題 72
第一節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72
第一項 民事責任 72
第二項 刑事責任 75
第三項 免責抗辯事由 78
第二節 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分析 81
第一項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定性 82
第二項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問題分析 83
第三節 以台開案檢視我國內線交易之規範 92
第一項 案件事實 92
第二項 各審法院「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 93
第三項 共犯間犯罪所得是否合併計算 99
第四項 小結 102
第四節 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 107
第一項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 107
第二項 刑法上之沒收與追徵 108
第三項 小結 117
第六章 白領犯罪 119
第一節 證券詐欺、資訊不實與掏空資產 119
第一項 證券詐欺─第20條第1項 119
第二項 資訊不實─第20條第2項 120
第三項 掏空資產 121
第二節 操縱市場行為 123
第一項 不履行交割 124
第二項 沖洗買賣與相對委託 126
第三項 意圖抬高或壓低證券價格而為連續買賣 127
第四項 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129
第五項 其他操縱行為 129
第七章 我國刑法詐欺罪之規範 131
第一節 詐欺罪概說 131
第一項 意義 131
第二項 保護法益 131
第二節 詐欺取財罪 132
第一項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132
第二項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135
第三項 未遂犯 136
第四項 準用規定 137
第三節 詐欺得利罪 138
第一項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138
第二項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139
第三項 未遂犯 139
第四節 加重詐欺罪 140
第一項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140
第二項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141
第三項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143
第五節 競合問題 144
第一項 罪數之認定標準 144
第二項 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之競合 144
第三項 加重詐欺罪與恐嚇取財罪之競合 145
第八章 我國內線交易罪刑度之妥適性 147
第一節 內線交易罪與詐欺罪之比較 147
第二節 內線交易罪與其他白領犯罪之比較 149
第三節 內線交易罪與短線交易之比較 149
第四節 配合刑法沒收新制 150
第五節 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論罪之妥適性 151
第一項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計算方式尚無定論 151
第二項 以一億元作為分界之理由不明 152
第三項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與侵害程度間之關係 153
第六節 重刑化是否達到嚇阻犯罪之效果 154
第一項 基本模型說明 154
第二項 實證分析 155
第七節 比例原則 156
第一項 適當性 156
第二項 必要性 157
第三項 狹義比例性 158
第八節 小結 158
第九章 修法建議 160
第十章 結論 168
參考文獻 171
參考文獻 一、 中文文獻(依筆畫順序排列)
(一)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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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皇玉,加重詐欺罪之解釋與適用,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第20期,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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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劉連煜,證券交易法:第一講-內線交易與行為主體,月旦法學教室,第102期,2011年4月。
29. 劉連煜,證券交易法:第二講─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最新案例研析,月旦法學教室,第104期,2011年6月。
30. 劉連煜,證券交易法:第三講-內線交易之主觀要件,月旦法學教室,第106期,2011年8月。
31. 劉連煜,證券交易法:第四講-內線交易之客觀要件(上),月旦法學教室,第108期,2011年10月。
32. 劉連煜,證券商是內線交易請求權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5期,2007年6月。
33. 賴英照,內線交易的所得計算,中原財經法學,第31期,2013年12月。
34. 戴銘昇,從紅火案看金融犯罪所得及加重要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47期,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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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芳瑜,內線交易罰則立法之妥適性暨其犯罪所得之認定-以台開案為例,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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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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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122號刑事判決。
3.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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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6.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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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732號刑事判決。
9.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刑事判決。
10.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07號刑事判決。
11.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25號民事判決。
12.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644號刑事判決。
13.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82號刑事判決。
14.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90號刑事判決。
15.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16.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17.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18.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19. 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20. 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21.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7057號不起訴處分書。
22.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6號民事判決。
23.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金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24.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25.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166號判決。
26.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27.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28.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
29.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8號刑事判決。
30.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24 號。
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785號刑事判決。
3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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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5年5月30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0025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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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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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
1. U.S.S.G. §2B1.1, cmt. n. 3(B).
2. U.S. Sentencing Guidelines Manual §2B1.1(b), cmt. n. 3 (2008).
三、 網路資料
1. CFP中文讀書會,http://anthonyluisir.tumblr.com/post/68133764578/%E8%B2%A1%E7%B6%93%E8%A9%9E%E5%BD%99-%E6%95%88%E7%8E%87%E5%89%8D%E7%B7%A3efficient-frontiere8,最後瀏覽日:2018年6月4日。
2. MBA智庫百科,http://wiki.mbalib.com/zh-tw/%E6%8A%95%E8%B5%84%E7%BB%84%E5%90%88%E7%90%86%E8%AE%BA#.E6.8A.95.E8.B5.84.E7.BB.84.E5.90.88.E7.90.86.E8.AE.BA.E7.9A.84.E4.B8.BB.E8.A6.81.E5.86.85.E5.AE.B9.07UNIQ3ba5755f24f17690-nowiki-0000001E-QINU3.07UNIQ3ba5755f24f17690-nowiki-0000001F-QINU,最後瀏覽日:2017年6月22日。
3. 中華百科全書網站,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0303,最後瀏覽日:2017年6月8日。
4. 理財網財金知識庫,https://www.moneydj.com/KMDJ/Wiki/wikiViewer.aspx?keyid=9ece0c71-bee9-4dda-b162-e577db8bb53e,最後瀏覽日:2017年6月10日。
5. 鍾聖雄,沙賓法案,https://www.digitimes.com.tw/tech/dt/n/shwnws.asp?cnlid=10&cat=55&id=0000101708_08o8eomllo13na9agju20&ct=2,2008年11月14日。
6. 蘋果日報,防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沉澱期延長,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00505/32488429,2010年5月5日。
指導教授 鄭有為(Yu-Wei Cheng) 審核日期 201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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