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論文 109724014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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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汪澤伃(Tse-Yu Wang)  查詢紙本館藏   畢業系所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論文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基本權保護—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核心
(Protection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People from the Mainland Area: An Analysis of 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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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 長期以來,大陸地區人民基本權之問題一直是備受討論的議題。本文從人權、國民權與公民權的憲法區別探討大陸地區人民基本權保護之議題,並藉由司法院解釋第497號、618號、710號與712號討論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基本權保障的強度、範圍與審查標準及觀察大陸地區人民基本權保障的演變。
文獻回顧方面,瑞士法學家伯崙知理與德國公法學家耶林內克提出的學說,闡述基本人權、國民權與公民權之重要性,並從國際人權公約理解國際人權的價值。其次,從憲法脈絡檢視大陸地區人民的法律地位及人權、國民權與公民權的區別,並依時間軸區分為三個階段(1949年前、1949年後及近代學者的看法),接著從1991年制定的憲法增修條文與兩岸條例,探討立法者制定兩岸條例的緣由。
透過四號司法院解釋,描繪出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基本權保護的輪廓以及人權、國民權與公民權之區別是本文的核心議題:司法院解釋第497號中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大陸地區人民具有國民權之一的遷徙自由權,但並不如有戶籍國民享有返國權利,其目前地位甚至不如外國人,大法官採寬鬆審查標準,認為符合比例原則;司法院解釋第618號涉及公民權,該號解釋採取「寬鬆審查標準」,認為在無明顯重大瑕疵之情形下須尊重立法機關之決定。司法院解釋第710號與第712號與人權保障有關,前者司法院大法官肯認人身自由之保障具普世價值,即使為大陸地區人民亦受憲法保障;後者後者部分,多數意見的司法院大法官肯認家庭權之重要性,認為婚姻與家庭應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同樣為普世人權,其限制應受到嚴格審查,收養為憲法第二十二條列舉自由權,有助於「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對大陸地區人民收養權的限制遂被宣告違憲。
本文認為,不能僅因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保護而對大陸地區人民無管制作為;同樣地,亦不能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基礎上,無限上綱限制大陸地區人民的基本人權。在面對錯綜複雜的大陸地區人民基本權問題上,不管是立法者、司法者或是第一線面對大陸地區人民的實務工作者,皆必須思考要如何在人權與國家安全之間尋求共識。而身為人民的我們,也必須了解國家的法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有何限制與規範。如何在國家、憲法、人權三者之間取得平衡,正是我們每個人都應思考的問題。
摘要(英) For a long time,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people from the mainland area have been a subject of much discussion.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fundamental rights protection of people from the mainland are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itutional differences in human rights, national rights, and civil rights. It also examines the strength, scope, and standards of review of the Grand Justices regarding protection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people from The mainland area through J.Y. Interpretation No. 497, No. 618, No. 710, and No. 712, and observes the evolu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se rights.
In terms of literature review, the doctrines put forward by the Swiss jurist Bluntchli Johann Caspar, and the German public jurist Georg Jellinek, explain the importance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national rights, and civil rights, and understand the value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light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Additionally,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legal status of people from the mainland area a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human rights, national rights, and civil rights from constitutional law perspectives, which are presented in three stages according to the timeline (before 1949, after 1949, and the views of modern scholars). Then, it discusses the reasons for legislators to formulate The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in 1991.
The four J.Y. Interpretations described the core topic of this article: the Grand Justices’ outline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protection of people from the mainland area a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human rights, national rights, and civil rights. In the J.Y. Interpretation No. 497, the Grand Justices believed that people from the mainland area had the freedom of movement, which is one of the national rights, but they could not enjoy the same right to return home as those nationals with residence registration, a current status that is inferior to even that of foreigners. The Grand Justices adopted a lenient standard of review and held that it was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e J.Y. Interpretation No. 618 involved civil rights. The Interpretation explained that a "minimum scrutiny" had been adopted and considered that the decisions of the legislature should be respected in the absence of obvious and significant defects. The Judicial Yuan further explained that Interpretations No. 710 and No. 712 touched o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former case, the Grand Justices confirmed that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liberty had universal value, and even people from the mainland area were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latter case, the majority of the Grand Justices recognized the importance of family rights, affirming that marriage and family, which are also universal human rights, should be systemically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ir restriction should be subject to strict scrutiny. Furthermore, adoption was a right of freedom listed in Article 22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helped with the "systemic protec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dignity and free development of personality." It is to be held invalid from the date of issuance date of this Interpretation.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people from the mainland area cannot be left unregulated, simply because of concerns for human dignity and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Likewise, the human rights of people from the mainland area cannot be restricted without limit based on the Article 11 of th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In the face of this complex issue of mainland people’s basic human rights, legislators, the judiciary, and practitioners who deal with mainland people on the front line must consider how to find a consensus between human rights and national security. We, as people, must also understand what restrictions and regulations national laws have imposed on people from the mainland. How we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the state, the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is exactly the question every one of us should consider.
關鍵字(中) ★ 大陸地區人民
★ 兩岸條例
★ 憲法增修條文
關鍵字(英)
論文目次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錄 IV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源起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意識 3
第一項 研究目的 3
第二項 問題意識 4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6
第一項 研究方法 6
第二項 研究架構 7
第四節 研究限制 8
第貳章 人權與憲法 9
第一節 人權在憲政民主的核心地位 9
第一項 憲法的核心是人權 9
第二項 伯崙知理「人權、國民權與公民權」區別 11
第三項 耶林內克的「身分理論」 15
第四項 小結 18
第二節 國際人權公約 20
第一項 國際人權法典 21
第二項 《世界人權宣言》 22
第三項 五大人權公約 23
第四項 小結:人權公約對「人權、國民權與公民權」的區別 26
第參章 大陸地區人民的基本權地位 31
第一節 人權、國民權、公民權的憲法區別 31
第一項 1949年前的《中華民國憲法》區別 32
第二項 1949年臺灣「繼受」《中華民國憲法》 35
第三項 外國人為人權主體 36
第四項 「人權、公民權與國民權」的區別 38
第二節 《憲法增修條文》的區別 44
第一項 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的區別 44
第二項 《兩岸條例》的具體化 45
第三項 小結:大陸地區人民基本權特殊規定 47
第三節 大陸地區人民的基本權地位 51
第一項 本國人說 51
第二項 外國人說 52
第三項 司法實務:特殊基本權地位 53
第四節 小結 56
第肆章 《司法院解釋第497號》:「大陸人民入境辦法就資格、程序及期限之規定違憲?」 58
第一節 案件事實 58
第二節 案件爭點 58
第一項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優位原則 59
第二項 違反比例原則 59
第三項 違反平等原則 60
第三節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之解釋 60
第一項 憲法第二十三條加以限制居住遷徙自由 61
第二項 系爭規定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61
第四節 評析 62
第一項 憲法框架 62
第二項 大陸地區配偶配額限制修正 63
第三項 小結 64
第伍章 《司法院解釋第618號》:「《兩岸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違憲?」 68
第一節 案件事實 68
第二節 案件爭點 68
第一項 本案是否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 69
第二項 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69
第三項 違反平等原則與對於「原籍地」之歧視 70
第三節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之解釋 71
第一項 《兩岸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範對象為臺灣地區人民 71
第二項 平等權審查:合理性審查 71
第三項 服公職權之限制為合憲 73
第四節 評析 74
第一項 大法官採合理審查 74
第二項 「原籍地歧視」的爭議 76
第三項 服公職權 78
第陸章 《司法院解釋第710號》:「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 80
第一節 案件事實 80
第二節 案件爭點 81
第一項 大陸地區人民的人身自由權 83
第二項 強制出境及暫予收容事由違反法官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83
第三項 缺乏正當法律程序或司法救濟管道 85
第三節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之解釋 86
第一項 合法入境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應受憲法保障 87
第二項 違憲與合憲之部分 87
第四節 評析 88
第一項 憲法框架 88
第二項 行政機關(移民署)實務調整 92
第三項 小結 93
第柒章 《司法院解釋第712號》:「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 96
第一節 案件事實 96
第一項 聲請釋憲案件一:聲請人欲收養其大陸配偶與前夫所生大陸地區之子 96
第二項 聲請釋憲案件二:聲請人欲收養大陸地區孤女 96
第二節 案件爭點 97
第一項 我國民法收養規定 98
第二項 違反平等原則 98
第三項 違反比例原則 99
第三節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之解釋 100
第一項 平等權審查 100
第二項 婚姻家庭制度性保障與個人人格權 101
第三項 比例原則審查 101
第四節 評析 103
第一項 憲法框架 103
第二項 實務挑戰-「新冠肺炎之下的小明們」 111
第捌章 大陸地區人民基本權保障的類型 115
第一節 人權、國民權與公民權的區別 115
第二節 人權保障的強度 115
第三節 國民權保障的強度 117
第四節 公民權保障的強度 118
第五節 司法院大法官區別的開放性 119
第一項 現有區別的開放性 119
第二項 《憲法訴訟法》的影響 122
第玖章 結論 124
參考資料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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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網路新聞與評論
〈社評-立法院應落實人權保障〉,旺報,2014/7/5。(網址: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705001109-260310?chdtv )。
Abby Huang,〈國籍沒選臺灣自己承擔」?開放陸配子女來臺引發的「國籍」論戰〉,關鍵評論網,2020/2/13。(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1138)。
沈朋達、繆宗翰,〈台擬修法承認兩岸同婚 國台辦:婚姻為一夫一妻〉,中央通訊社,2021/12/15。(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acn/202112150100.aspx)
林呈蓉,〈史上最初的獨立運動:臺灣民主國〉,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2001/05/28 。(網址:http://www.twcenter.org.tw/thematic_series/history_class/tw_window/e02_20010528)
林孟潔、王宏舜,〈陸生周泓旭無罪卻沒法回大陸打疫苗 聲請釋憲遭駁回〉,聯合報,2021/09/12。(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37189 )。
唐筱恬、周思宇、陳鴻偉,〈大S婆婆探孫碰壁 汪小菲求援 移民署:張蘭可以來 但她沒申請〉,中時新聞網,2016/02/28。(網址: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228000301-260106)
張淵森,〈《憲法訴訟法》來襲(一):聲請解釋的末班車即將啟動〉,鳴人堂,2021/09/28。(網址: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701/5774125)
張雅淨,〈臺日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遭拒 將提行政訴訟〉,中央社,2022/2/23。(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202230140.aspx)
莊舒仲,〈1次面談定生死 陸配哭喊不平〉,旺報,2016/6/23。(網址: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623000840-260309?chdtv)。
黃世雅,〈比利時神父丁立偉與高立良 殊勳歸化臺灣獲身分證〉,中央社,2022/03/25。(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203250260.aspx)
廖元豪,〈若拒絕國民返臺 有損臺灣形象〉,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020/02/13。(網址:https://www.npf.org.tw/1/22265)
劉世怡,〈台灣日本跨國同婚一審勝訴 戶政機關須准許登記〉,中央通訊社,2022/07/21。(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7210068.aspx)。
蔡紹堅,〈陸委會擬修法承認兩岸同婚 強調「面談嚴格查核」確保國安〉,ETtoday政治新聞,2021/12/05。(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05/2139195.htm#ixzz7NEQpt7SA)
指導教授 陳英鈐(In-Chin Chen) 審核日期 202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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