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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何坤憲(Kun-Hsien Ho)  查詢紙本館藏   畢業系所 營建管理研究所
論文名稱 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與再利用法制化之研究
(Feasibility Study of Passing a Special Law for Treatment and Recycling of Residual soil and C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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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 臺灣地區由於社會經濟成長與都市化建設發展,重大公共工程與民間建築工程每年產生大量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與混合物。依營建棄填土資訊系統統計,國內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量經由產出量扣除需填量後,平均每年仍須處理約為1,500萬立方公尺之土石方。此外,經合法申請拆除之營建混合物數量據估計每年約有1,100多萬公噸,若加上新建施工過程以及其他建築室內裝修拆除、違章建築拆除、政府徵收拆除、自然滅失建築拆除、以及非法擅自拆除等所產生之混合物,則其數量將更為可觀,每年產生如此龐大之營建副產物 ,從消極的角度思考理應當妥善處理,如以更積極之面像思維,更應該朝向資源有效再利用。再者,臺灣地區地狹人稠,營建副產物再生利用不但可促進廢棄物減量,達成資源永續利用目標,並可減緩國內營建副產物任意堆置、有限的掩埋空間、及資源不足等問題,為達此目的勢必應有健全之回收管理及相關法規制度。
因國內營建副產物處理與再利用法規未臻完善,本研究為健全國內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管理之法規及制度,實地訪查北、中、南、東部之現況,深入探討國內營建副產物相關法規制度所遭遇之問題癥結點,將其彙整成三大議題分別為;(一)因目前缺乏法規或以行政程序無法解決之問題、(二)可以以行政程序解決之問題、(三)一般性之問題;為解決其(一)之問題訂定專責法規是有其必要性,本研究借鏡先進國家之作法、配合國內相關法規體系及管理方式,考量其實務可操作性,藉由專家學者之訪談,逕而提出三種法制化之模式,探討各模式間之法規面、執行面、市場面、立法時程等面像之優缺點;在不與其它法規競合、不影響市場生態及各執行單位接受度最高的條件下,確立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與再利用」之專責法規為最佳可行之方案。藉此以供政府將來擬訂相關政策及專責法條之參考依據,以健全營建副產物之管理法規及制度,解決目前國內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與再利用所遭遇之瓶頸,以符合國家推動綠營建政策及永續發展之目的。
摘要(英) Feasibility Study of Passing a Special Law for Treatment and Recycling of Residual soil and CD&W
ABSTRACT
Under the global development of sustainable construction, the government in Taiwan devotes more and more efforts for the proper treatment and recycling of construction residual soil and CD&W. Currently in Taiwan the CD&W is governed under the Waste Clean Act. But construction residual soil is governed only by a set of guidelines. The objectiv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study if it is necessary to pass a special law for treatment and recycling of residual soil and CD&W in Taiwan? Or just by the law of Waste Clean Act and Resource Recycling Act will be enough? If it is necessary to pass a special law, how will its scope and contents different from the Waste Clean Act?
Literature reviews are conducted and several expert forums are held to discuss the pros and cons of three alternatives, that is (1) passing a special law to include only construction residual soil; (2) passing a special law to include both residual soil and CD&W; (3) no special law. In addition, questionnaire is sent to all the related parties, including all the local government authorities in Taiwan, the academics, and the industry, to get their opinions on this issue. Finally,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three alternatives are analyzed from the aspects of legal, execution, politics, and market. It is concluded by this study that the alternative one, to pass a special law to include only construction residual soil but with a leniency of allowing mix of residual soil and CD&W, works better and is most feasib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關鍵字(中) ★ 營建剩餘土石方
★ 營建混合物
★ 再利用
★ 法制化
關鍵字(英) ★ Law
★ Waste
★ Residual soil
★ Construction
論文目次 目錄
中文摘要 I
ABSTRACT II
誌謝 III
目錄 V
表目錄 VIII
圖目錄 VIII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動機與背景 1
1.2 研究目的 2
1.3研究方法 2
1.4研究流程與內容 2
第二章 國外營建副產物處理相關法規及再利用發展現況 4
2.1 國外相關名詞定義 4
2.2國外營建副產物之管理法規與再利用現況 6
2.2.1香港 6
2.2.2 新加坡 7
2.2.3 美國--加州 7
2.2.4 加拿大 8
2.2.5英國 9
2.2.6 丹麥 9
2.2.7 荷蘭 10
2.2.8 德國 11
2.3 日本 11
2.3.1日本營建副產物法規體系 11
2.3.2日本建設副產物再利用之發展及現況 16
2.3.3小結 18
2.4小結 18
第三章 我國營建副產物處理及再利用相關法規釐清 22
3.1名詞釋義 22
3.1.1建築廢棄物 22
3.1.2營建剩餘土石方 22
3.1.3營建廢棄物 22
3.1.4營建混合物 22
3.1.5小結 23
3.2.1「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與營建副產物之關係 27
3.2.2土石採取法與營建剩餘土石方之關係 27
3.2.3廢棄物清理法與營建副產物之關係 28
3.2.3.1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9
3.2.3.2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29
3.2.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與營建副產物之關係 30
3.2.4.1營建剩餘土石方得否適用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評析 31
3.3小結 34
第四章 我國營建副產物處理現況問題探討 38
4.1營建副產物之處理現況 38
4.2國內營建副產物遭遇問題探討 39
4.2.1營建副產物之產出 39
4.2.2營建副產物之清運問題 40
4.2.2.1營建剩餘土石方之違規置問題 41
4.2.2.2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申報及流向管理問題 41
4.2.2.3營建混合物之申報及流向管理問題 43
4.2.2.4借鏡台北縣政府作法 47
4.2.3.4小結 50
4.2.4中間收容處理場(廠)所之申設及管理問題 53
4.2.4.1土資場之設置及管理問題 54
4.2.4.2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廠)之申設及砂石棧場管理問題 55
4.2.4.3以台北市為例 56
4.2.4.5小結 57
4.2.5營建副產物之再利用問題 58
4.2.5.1營建副產物再利用及最終處置相關規範 58
4.2.5.2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再利用問題 59
4.2.5.3營建混合物之處理再利用問題 60
4.3國內問題彙整 61
4.4問卷調查 63
4.5小結 67
第五章 法制化模式之建立 70
5.1法制化模式一 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訂定專責法令 70
5.1.1模式之理念及架構 70
5.1.2法制化模式之內容 70
5.2法制化模式二 針對營建副產物訂定專責法令 72
5.2.1模式之理念及架構 72
5.2.2法制化模式之內容 72
5.3法制化模式三 訂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子法 74
5.3.1模式之理念及架構 74
5.3.2法制化模式之內容 74
5.4方案評選 76
5.4.1模式分析比較 76
5.4.2評估準則 77
5.4.3模式準則評比 78
5.4.4模式評比結果 79
5.5小結 80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81
6.1結論 81
6.2建議 82
6.3後續研究 82
參考文獻 83
附件一 目前全國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課題與具體措施 86
附件二 專家訪談記錄 94
附件三 日本(營建副產物)處理與回收再利用政策之演進表 103
附件四 全國九十年至九十二年營建混合物推估量 104
附件五 台北縣建築執照工程營建廢棄物處理計畫書 111
附件六 台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相關流程 113
附件七 我國再利用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之研擬 120
附件八 日本促進營建業者對指定營建廢棄物再生利用綱要(草案) 127
表目錄
表2-1國外對建設副產物之定義 5
表2-2日本再生資源主管機關 14
表2-3日本資源回收再利用現行稅制與融資之相關制度 17
表2-4國外營建副產物管制法規與內容 19
表2-5國外管理營建副產物措施及作法 21
表3-1國內相關名詞定義 23
表3-2名詞定義 26
表3-3名詞定義(續) 26
表3-4國內建設副產物之內容及相關法規體系(現況) 37
表4-1縣市政府執行廢棄土管制取締分工表 42
表4-2事業廢棄物清理制度 43
表4-3營建混合物組成比率參數 44
表4-4單位樓地板面積混合物產生量參數 44
表4-5台北縣建築執照工程營建廢棄物申報作業各階段、各單位應辦事項 52
表4-6廢棄物處理廠家數容量及申設體系 53
表4-7營建副產物中間處理類型 54
表4-8全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及北部未合法之收容處理場所之統計表 58
表4-9九十二年全國各區域產出量及需土量統計資料 (單位:萬立方公尺) 59
表4-10合法收容場所與可收容土質類別對照表 60
表4-11國內處理營建副產物遭遇之問題探討 61
表4-12問卷調查對象 63
表5-1法制化模式各面象之探討 76
表5-2本研究之評估準則權重表 77
圖目錄
圖1-1研究流程 3
圖2-1香港廢棄物之分類 4
圖2-2日本建設副產物內容 5
圖2-3香港廢棄物管理之政府機關架構 7
圖2-4日本法規體系 12
圖2-5日本資源再利用法規之體系 12
圖2-6日本促進資源再生利用法之架構 13
圖2-7日本建設廢棄物回收與再利用法管理體系示意圖 15
圖2-8日本營建副產物再生利用法規作法 16
圖2-9日本營建副產物法規體系及作法 18
圖3-1廢棄物清理法之體系 29
圖3-2管理營建副產物現行法規體系圖 30
圖3-3資源回再利用法之體系 31
圖3-4九十二年全國營建副產物申報統計百分比 32
圖3-5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適用條件 34
圖3-6管理國內營建副產物之權責分工 35
圖3-7我國營建副產物法規現況體系圖 36
圖4-1營建副產物處理現況圖 38
圖4-2我國事業廢棄物申報作業流程現況 46
圖4-3我國事業廢棄物93年9月6日起之申報作業流程 46
圖4-4兩階段申報查核及勾稽管制流程 47
圖4-5台北縣建築執照工程營建廢棄物申報流程 51
圖4-4營建副產物多重主管機關問題 63
圖4-5營建副產物面對不同層級之主管法規問題 64
圖4-6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流向管理問題 64
圖4-7營建混合物之流向管理問題 65
圖4-8收容處理場(廠)所之申設與管理問題 65
圖4-9再利用問題 66
圖4-10訂定專責法令之必要性統計圖 66
圖5-1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訂定專責法令 71
圖5-2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立法後之體系圖 71
圖5-3針對營建剩副產物訂定專責法令 73
圖5-4針對營建副產物立法後之體系圖 73
圖5-5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75
圖5-6訂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子法體系圖 75
圖5-7法制化評估層級結構圖 77
圖5-8 EXPERT CHOICE權重輸入圖 78
圖5-9 EXPERT CHOICE 權重計算 78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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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部分】
40、 香港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www.info.gov.hk/epd/
41、 香港減少廢物委員會網站:http://www.info.gov.hk/wrc
42、 新加坡環保網站:http://www,env.gov.sg/
43、 日本環保署網站:http://www.env.go.jp/en/index.html
44、 美國環保署網站:http://www.epa.gov/epahome/comments.htm
45、 加拿大環保署網站:http://www.ceaa-acee.gc.ca/index_e.htm
46、 英國環保署網站:http://www.detr.gov.uk/
47、 資源化工業網站:http://www.iw-recycling.org.tw/
48、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http://140.96.175.34/spoil/
49、 環保署廢管處事業棄物申報系統:http://waste.epa.gov.tw/prog/index.htm
50、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指導教授 黃榮堯(Rong-yau Huang) 審核日期 20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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