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論文 954304008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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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林美良(May-liang Lin)  查詢紙本館藏   畢業系所 產業經濟研究所在職專班
論文名稱 我國公營事業停止供給之研究-兼論自來水事業停水補償責任
(A Study on Stops of the Supplies of Public Enterprise: As a Basis for the Tap Water Enterprises to Suspend Water Supply of the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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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 公營事業所提供之物品或服務,乃係大眾之生活所需,而在提供此種物品或服務時,與大眾顧客產生之法律關係是否合理,亦即公營事業有無利用其所供給者為大眾生活所需而故意擡高其自身之交易地位,迫使他方當事人,即大眾顧客不得不接受不合理之交易條件,國家對於公營事業之外部顧客法律關係,應加以規範與監督。在自來水事業及電力事業停水、停電時,對於天然災害致無法供給之損失補償責任,其法基礎為何,其求償條件是否過苛,是否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而決定補償範圍,而違反效能競爭原則,均是本論文所關注的焦點。
本文共分九章,第一章緒論。第二章公營事業供給合約之法律性質,說明公營事業供給義務及定型化契約約款之性質。第三章為拒絕履行給付及停止供給。第四章公營事業停止供給損失補償責任限制之概述。第五章以國內、外公營事業停止供給損失補償辦法之規定比較研析。第六章以石門水庫活化排砂作業迫使停止供給自來水事件談「無預警」停水責任。第七章台灣公營事業之經濟概況及展望。第八章天然災害防治制度及經濟誘因工具災害保險之可行性。第九章為本文結論與建議。
基於社會國原則精神,公營事業對於人民所受的損失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償,不能因提供社會補償或損失補償,而否定或剝奪人民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最終希望藉由本文之研究有助於建立公營事業供給義務之正確認知及政府對於天然災害減輕的政策之建立,降低天然災害的衝擊。
摘要(英) The public enterprises provide the goods or the service needed by everyone, but the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customer whether reasonable or not, whether the public enterprises use its supplier for the customer needs. The government should perform the standard and the inspector general for the unreasonable transaction condition, regarding the public enterprise the external customer legal relationship. The running water enterprise and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cut off the water and the power supply , what of the law foundation by the loss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of the supplies, whether strict for to recompense by abusing its market superiority status and Violating the potency competition principle. These doubt discusses are focal points of the paper.
The following is the study’s major contents. Chapter One-Introduction. Chapter Two-Legal nature public enterprise supplies contract. Chapter Three-Resist and the stop supplies. Chapter Four-Compare the damage compensate system and the loss compensation system. Discuss the public enterprise whether “the damage compensate” and “the loss compensation” coexist or not. Chapter Five-The public enterprise stops supply of loss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limit. Chapter Six-Discuss “no early warning” of cutting off the water supply the responsibility by the Shimen Reservoir. Chapter Seven -Public enterprise economic profile and forecast. Chapter Eight-Natural disaster prevents and control the system and feasibility of the economical cause tool. Chapter Nine-This article conclusion and suggestion.
Based on the social country principle spirit, the public enterprises cannot deny and eliminate the customer’s right of damages ,even if provided the society compensation or the loss compensation, Finally, this article establish the correct cognition of public enterprise supplies duty and the government’s policy of the reducing of the natural disaster’’s impact.
關鍵字(中) ★ 天然災害保險
★ 公營事業
★ 損失補償
★ 損害賠償
★ 無預警
關鍵字(英) ★ no early warning
★ natural casualty insurance
★ damage compensate
★ loss compensation
★ public enterprise
論文目次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Ⅱ
目 錄 Ⅲ
表 目 錄 Ⅷ
圖 目 錄 Ⅸ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2
第三節 研究架構4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6
第二章 公營事業供給義務法律性質7
第一節 公營事業供給義務7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條款7
第三節 核准定型化契約約款(營業章程或營業規則)9
第四節 公營事業與用戶間資訊不對稱12
第五節 定型化契約約款由第三者之監督13
第三章 公營事業拒絕履行給付及停止供給之依據16
第一節 拒絕履行給付之合法性 16
第一項 其他公行政主體依法拒絕給付16
第一款 建築法16
第二款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17
第三款 都市計畫法17
第四款 都市更新條例17
第五款 區域計畫法17
第二項 公營事業依法拒絕給付18
第一款 自來水事業之拒絕給付依據18
第二款 電力事業之拒絕給付依據18
第二節 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供給依據20
第一項 自來水事業之緊急停水依據20
第二項 電力事業之緊急停電依據20
第三項 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停止供給之損失補償責任20
第四章 損害賠償制度與損失補償制度之比較22
第一節 損害賠償成立要件22
第一項 須有加害行為22
第二項 須侵害他人的權利23
第三項 須造成損害29
第四項 須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30
第五項 行為不法31
第六項 有責性33
第二節 損失補償制度37
第一項 損失補償概述38
第二項 損失補償原因行為之法理基礎39
第三項 損失補償體系的建構39
第四項 損失補償之範圍41
第三節 公營事業之「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責任應否併存42
第一項 公營事業之損害賠償責任42
第二項 公營事業之損失補償責任42
第三項 結論43
第五章 公營事業停止供給損失補償責任限制之概述 45
第一節 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四二八號談起45
第二節 公營事業停止供應損失補償責任限制的立法精神46
第三節 損失補償責任之社會補償理論47
第四節 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損害賠償責任48
第一項 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之關係48
第二項 民法規定之損害賠償之要件49
第三項 損害賠償之範圍51
第五節 學、產、官界對於停止供應損失補償之看法53
第一項 發表論文部分53
第二項 產業之看法58
第三項 監督機關之調查報告59
第六節 國內、外公營事業停止供應損失補償辦法之規定60
第一項 國內公營事業停止供應損失補償責任規定60
第二項 國外公營事業停止供應損失補償責任規定:以自來水事業為例63
第一款 美國南加州大都會自來水局(Southern Metropolitan Water District, MWD)63
第二款 日本東京都水道局(Bureau of Waterworks Tokyo Metropolitan overnment)63
第三款 新加坡公共事業局(Public Utilities Board ,PUB﹚ 63
第四款 香港水務署64
第六章 以「石門水庫活化排砂作業」迫使停止供應自來水事件談「無預警」停水責任66
第一節 「無預警」之不確定法律概念.66
第一項 「無預警」 概念66
第二項 石門水庫之排淤作業導致停水,屬於「無預警停水」?66
第二節 「無預警停水」請求自來水公司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爭議事件67
第三節 自來水供水業務有關機構責任歸屬71
第一項 自來水公司自來水供應業務責任 71
第二項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集水區保育業務責任72
第三項 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對石門水庫原水供應責任73
第四節 公營事業天然災害停止供應對於用戶補償金額-以自來水公司為例74
第七章 台灣公營事業之經濟概況及展望78
第一節 台灣公營事業之經濟規模及其對財政貢獻下降79
第一項 公營事業之經濟規模縮小80
第二項 公營事業對財政之貢獻度下降83
第二節 公營事業台灣電力公司與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績效比較84 第一項 主要產品比較84
第二項 資產及財務概況比較85
第三項 近年度盈虧概況比較85
第四項 轉投資事業比較86
第三節 公營事業存在的現代意義87
第一項 大規模生產的利益87
第二項 促進創新89
第八章 天然災害防治制度及經濟誘因工具災害保險之可行性91
第一節 天然災害之特性91
第二節 公營事業之災害防救責任94
第三節 公營事業之天然災害損失統計95
第四節 天然災害減輕重要經濟誘因工具-災害保險 97
第一項 災害保險之概況97
第二項 住宅地震及颱風洪水保險98
第三項 現行因公用事業停止供應之保險99
第四項 建構強制性政策保險101
第九章 結論與建議103
第一節 結論103
第二節 建議104
第一項 於公營事業費率附加天然災害損失補償保險104
第二項 公營事業天然災害保險租稅優惠內化至決策104
第三項 不可抗力損失補償法制化105
第四項 運用供應契約轉嫁不可抗力損失106
第五項 釐清公營事業是否具不能避免供給之特性106
第六項 研擬公營事業消費性供給服務契約範本106
第七項 充分揭露用戶「權利救濟之方法」108
第三節 小節108
參考文獻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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