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論文 987204006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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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楊顯龍(Hsien-Lung Yang)  查詢紙本館藏   畢業系所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論文名稱 大學教師升等權利救濟途徑選擇之研究─以教育部授權自行審查學校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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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 目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可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講師、助理教
授、副教授、教授。教師資格之晉升代表專業學術能力與學術聲望得到
肯認。雖然教師升等相關爭議時有所聞,然而教育部仍預計自105學年度
起全面授權大學自審,屆時大學教師之升等案將全部由各該大學自行審
定。依教師法第33條規定,對於大學所為升等審定之救濟途徑共有申訴
、再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解析各救濟途徑
並分析相關爭議案件後,歸納具體可行之救濟理由及提供救濟途徑選擇
之策略,以確保教師升等權益。
  根據分析結果發現,在救濟時提出之理由方面,如結論附表所示理
由類型,為救濟機關認為可採者。在選擇策略上,如欲以時間換取升等
空間,等待友善的教評會改組上任或有其他經濟收入之考量等,不妨踐
行各級救濟途徑,選擇「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途徑
組合;若欲快刀斬亂麻,儘早使升等案落幕者,則不妨減少救濟途徑層
級,於遵守訴願先行之程序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而選擇「訴願、
行政訴訟」之救濟途徑組合;至於情勢不明,現況不易判斷者,則可先
提申訴,再視情況,選擇再申訴或訴願途徑。
摘要(英) There are four ranks for the faculty within Taiwa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Lecturer, Assistant Professor, Associate Professor, and Full Professor. Promotion from one to the next involves a formal evaluation process of the applicant′s body of work. Disputes related to the evaluation process are not rare. Nonetheless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nounced that all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will be fully delegated to conduct the evaluation process from September 2016 onwards. Pursuant to article 33 of Teachers’ Act, if the applicant believes having been wronged by the evaluation process, he has the options to lodge an appeal, a re-appeal, an administrative appeal or a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Based on the cases related to the evaluation process, the main purposes of this research are to analyz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different route of remedies, make inferences from the commission’s and the court’s reasoning and recommend a roadmap for the remedies.

A chart of summary of arguments presented by the applicants and the reasoning of the Teachers′ Appeal Review Committee, 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 Review Committe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is offered in the concluding chapter. According to this research, the author recommends the following roadmap for remedy. First, if the applicant chooses to wait for the reshuffle of a more friendly Teachers’ Review Committee or has financial concern, he might tread the longest remedial route:first going through an appeal, a re-appeal, an administrative appeal, and then resorting to a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econd, if the applicant wants to end the controversy as soon as possible, he could lodge an administrative appeal and then commence a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Finally, if the prospect of different routes is uncertain, he could choose to lodge an appeal, and then file a re-appeal or an administrative appeal depending on the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關鍵字(中) ★ 教師升等
★ 申訴
★ 再申訴
★ 訴願
★ 行政訴訟
★ 授權自審
★ 救濟途徑
關鍵字(英) ★ faculty promotion
★ appeal
★ re-appeal
★ administrative appeal
★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delegate to conduct the evaluation process fully
★ roadmap for remedy
論文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文獻回顧 2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所期貢獻 9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10
第五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11
第二章 大學教師升等權利救濟制度概論 12
第一節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相關法規 12
第一項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之沿革 12
第二項 教師升等審查制度相關法規 15
第二節 升等流程 16
第一項 送部審查與授權自審 16
第二項 三級三審 17
第三節 救濟途徑-以成功升等為目的 18
第一項 「授權自審」學校所為否准升等決議之法律性質 18
第二項 救濟程序 18
第三項 救濟途徑多軌制之原因 20
第四節 教師升等爭議涉及之憲法權利 21
第一項 學術自由 21
第二項 工作權 23
第三項 權利救濟請求權 25
第五節 小結-兼論釋字第462號解釋 26
第三章 授權自審學校教師升等申訴制度 32
第一節 法源依據 32
第一項 法律無明文時期 32
第二項 法制明文時期 33
第二節 細部程序 37
第一項 申訴 37
第二項 再申訴 38
第三節 特色與限制 39
第一項 申訴制度之特色 39
第二項 申訴制度之限制 41
第四節 案例分析 44
第五節 小結 53
第四章 授權自審學校教師升等訴願制度 55
第一節 法源依據 55
第二節 細部程序 55
第一項 不服再申訴決定 56
第二項 不服申訴決定 57
第三項 不願申訴 58
第三節 特色與限制 59
第一項 訴願制度之特色 59
第二項 訴願制度之限制 61
第四節 案例分析 64
第五節 小結 85
第五章 授權自審學校教師升等行政訴訟制度 88
第一節 法源依據 88
第二節 詳細流程 88
第一項 不服訴願決定 88
第二項 不服再申訴決定 89
第三節 特色與限制 90
第一項 行政訴訟制度之特色 90
第二項 行政訴訟制度之限制 91
第四節 案例分析 96
第五節 小結 123
第六章 各救濟制度間之關係 126
第一節 先後次序關係 126
第二節 擇一關係:申訴與訴願 128
第三節 代用關係:再申訴與訴願 129
第四節 小結 129
第七章 結論 133
第一節 救濟途徑多軌制造成救濟紊亂之迷思 133
第二節 各救濟制度有理由類型之歸納 133
第三節 救濟途徑之選擇策略 135
參考文獻 138
附錄一 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103.04.22 141
附錄二 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104.04.27 144
參考文獻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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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臺北市,元照,2014年9月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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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育典,〈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臺北市,五南,2005年5月初版。
黃俊杰,〈行政救濟法〉,臺北市,三民,2013年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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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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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淼,《大學教師升等與教評會之權限-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五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創刊號,2010年2月,第18至24頁。
周佳宥,《大學教師升等非屬大學自治範疇?/最高行103判219判決》,〈臺灣法學雜誌〉,第253期,2014年8月,第185至191頁。
林明鏘,《評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期,1999年8月,第112至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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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大專教師升等紛爭之救濟-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評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期,1999年8月,第116至119頁。
蔡璧煌,《我國教師申訴制度的建立》,〈高市鐸聲〉,第4卷第1期,1993年9月,第5至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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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位論文

施惠芬,《大專教師申訴制度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6月。
涂文振,《我國教師申訴制度之改革》,〈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年7月。
陳明招,《誰的錯哪裡錯—我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升等再申訴案件理由之分析》,〈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6月。
陳家士,《我國教師申訴制度法制之研究》,〈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5月。
劉俊祥,《大專校院教師升等相關爭議問題之研究》,〈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年7月。
劉曉芬,《我國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博士學位論文〉,2000年8月。


四、其他

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第182輯(下)教育(32)教師法案,立法院秘書處,臺北市,1995年9月初版。
董保城,國立大學現行法律地位(非法人)、國立大學財團法人化(私法人 )、國立大學公法人化(公法人)三者異同之比較。
指導教授 陳英鈐 審核日期 201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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