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論文 108724013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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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姚廷勲(Ting-Hsun Yao)  查詢紙本館藏   畢業系所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論文名稱 我國公民投票案暫時權利保護之研究
(The Study on Interim Relief of Preliminary Referend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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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 創制複決權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在公民投票案之程序中,人民有不受扭曲投票之自由,得透過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加以保障權利。在公民投票前,可能透過不同方式侵害人民權利,本文依據行政法院裁定之案例,區分三階段為公投提案審查、公投連署審查及公投案成立至投票前階段,分別評析裁定與探討暫時權利保護之適用。
在公投提案審查階段,大法官解釋第645號明白說明,創制複決權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保障人民不受扭曲的投票自由;此項自由亦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號一般性意見書所強調。公民投票提案之主文與理由,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人民若認為有扭曲投票意志之自由,得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權利保護。行政法院應保護人民公投提案權,但也須尊重中選會的裁量權與判斷餘地。在公投連署審查階段,提案人之領銜人無主動再次遞交連署書之權利,亦無請求公投綁大選之權利,不符合聲請暫時權利保護。在公投案成立至投票前階段,政府機關為確保人民投票意志不受扭曲,負有持續提供正確公投資訊之憲法義務,並應說明公民投票案通過與不通過之法律效果。行政法院不應透過停止執行之裁定,禁止中選會刊登政府機關補充意見書,履行憲法義務。
綜上所述,暫時權利保護得做為即時且有效之權利救濟制度,而其前提為主觀權利,基本權利為主觀權利,創制、複決權為主觀權利,保障人民不受扭曲的投票自由。人民聲請暫時權利保護後,行政法院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審議結論時,應僅做有限性審查,尊重獨立機關判斷餘地,而行政法院若審查政府機關意見書時,亦應僅做有限性審查,尊重政府機關基於統治行為所做出之意見書,保障行政權不受司法權之侵害。
摘要(英) The rights of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are fundamental rights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procedure prior to the referendum, the freedom to vote without interference could be protected by preliminary relief proceedings. Before the referendum, people’s rights may be infringed in different ways. Therefore, the thesis of this paper is to discuss and analyze the applicability of preliminary relief proceedings based on the cases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made, which distinguishes into three phases: the review of the referendum proposal, the review of the referendum signature, and the pre-referendum.
In the phase of reviewing the referendum proposal,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illustrates clearly in No. 645 that the rights of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are fundamental rights that protect people’s freedom to vote without interference, which is also emphasized in the General Comment No. 25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fter the main text and reasons have been scrutinized and approved by the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apply for preliminary relief proceedings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if people believe that there is interference with their freedom to vote.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should protect people’s right of raising referendum proposals but has to respect CEC’s discretionary power and margin of appreciation. In the phase of reviewing the referendum signature, the leader of the proposer doesn’t have the right to submit a petition again, nor does the person 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referendum held together with the general election. Besides, the person doesn’t conform to applying for the preliminary relief proceedings. In the phase of pre-referendum, the government has the 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 to continuously provide correct referendum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people′s will to vote is not interfered. Moreover, the government should explain the legal effect of passing or not passing the referendum.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should not prohibit CEC from publishing supplementary submissions from government agencies through the ruling of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which is the way that CEC fulfills the 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
In summary, preliminary relief proceedings can be an immediate and effective rights and remedies system, which is premised on subjective rights, meaning fundamental rights, the rights of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This protects people’s freedom to vote without interference. After people apply for preliminary relief proceedings,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shall only do a limited review and respect the margin of appreci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agencies when reviewing CEC’s deliberation conclusion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shall also only do a limited review of the opinions of government agencies, respecting the opinions made by the government based on the governance and ensuring that executive power is not infringed upon by judicial power.
關鍵字(中) ★ 公民投票
★ 暫時權利保護
★ 主觀公權利
★ 創制複決權
關鍵字(英)
論文目次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錄 iv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1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2
第貳章 憲法與公投前暫時權利保護 4
第一節 代議為主、公投為輔 4
第一項 創制複決權為基本權利 4
第二項 公投與代議民主之關係 6
第三項 政治參與權與防禦權之區別 7
第四項 人民有不受扭曲投票之自由 8
第五項 國家有提供公投資訊之義務 10
第二節 暫時權利保護為有效權利救濟 11
第一項 暫時權利保護之功能 11
第二項 停止執行與假處分之選擇 12
第三項 停止執行概述 12
第四項 假處分之概述 14
第三節 實務見解未充分保障人民之政治參與權 14
第一項 未承認創制複決權為基本權利 14
第二項 未區分階段衡量侵害 15
第一款 公投提案審查階段 15
第二款 公投連署審查階段 16
第三款 公投案成立至投票前階段 17
第參章 公投提案審查階段之暫時權利保護 18
第一節 概述 18
第二節 案件分析 20
第一項 討黨產公投案 20
第一款 案件事實 20
第二款 案件爭點 23
第三款 聲請人主張 23
第四款 行政法院裁定 24
第五款 裁定評析 24
第二項 台灣名義入聯公投案 25
第一款 案件事實 25
第二款 案件爭點 28
第三款 聲請人主張 28
第四款 行政法院裁定 29
第五款 裁定評析 30
第三項 反同志教育公投案 32
第一款 案件事實 32
第二款 案件爭點 33
第三款 聲請人主張 34
第四款 行政法院裁定 34
第五款 裁定評析 35
第四項 民法婚姻限一男一女公投案 37
第一款 案件事實 37
第二款 案件爭點 38
第三款 聲請人主張 38
第四款 行政法院裁定 39
第五款 裁定評析 40
第三節 本文見解 41
第一項 人民有不受扭曲投票之自由 41
第二項 暫時權利保護於本階段實務案例之適用 42
第一款 人民聲請之合法性 42
第一目 人民具有主觀公權利 42
第二目 審議結論屬於行政處分 43
第二款 人民聲請之有無理由 44
第一目 是否顯無理由之判斷 44
第二目 難於回復之損害之判斷 47
第三目 急迫性之判斷 48
第四目 公益之重大影響 48
第肆章 公投連署審查階段之暫時權利保護 50
第一節 概述 50
第二節 反非核家園公投案 51
第一項 案件事實 51
第二項 案件爭點 54
第三項 聲請人主張 54
第四項 中選會主張 55
第五項 行政法院裁定 55
第六項 裁定評析 56
第三節 本文見解-實務案例不適用暫時權利保護 61
第伍章 公投案成立至投票前階段之暫時權利保護 62
第一節 概述 62
第二節 案件分析 63
第一項 特別法同婚公投案 63
第一款 案件事實 63
第二款 案件爭點 66
第三款 聲請人主張 66
第四款 中選會抗告主張 67
第五款 行政法院裁定 67
第六款 裁定評析 69
第二項 民法婚姻限一男一女公投案 75
第一款 案件事實 75
第二款 案件爭點 78
第三款 聲請人主張 78
第四款 中選會主張 78
第五款 行政法院裁定 78
第六款 裁定評析 79
第三節 本文見解 81
第一項 暫時權利保護於本階段實務案例之適用 81
第二項 法院應尊重行政院意見書 81
第一款 政府機關意見書屬統治行為 81
第二款 政府機關有義務更新意見 83
第三款 反對者應以辯論爭取支持 84
第陸章 結論 86
參考文獻 90
附件 97
附件一、中選會發函予黃○○先生說明連署書並無所謂「第二次送件」之問題 97
附件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2案政府機關意見書修正對照表 101
附件三、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政府機關意見書修正對照表 105
參考文獻 一、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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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良(2021),行政訴訟十講,元照出版,第2版。
吳庚、陳淳文(2014),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三民出版,增訂版。
吳庚、陳淳文(2019),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三民出版,第6版。
許宗力(2007),憲法與法治國行政,元照出版,第2版。
陳英鈐(2021),公投法與政治,元照出版,初版。
陳敏(2016),行政法總論,新學林出版,第9版。
陳敏(2019),行政法總論,新學林出版,第10版。
陳清秀(2021),行政訴訟法,元照出版,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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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三民主義:民權主義第六講,收於:國父全集第一冊。
孫中山,建國大綱: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收於:國父全集第一冊。
張君勱,對五五憲草修改原則疑難之解答,收於:毅生編(1946),新中國憲法研究,生活書店出版,初版。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宣傳委員會編(1946),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說明書,正中書局出版,滬五版。
翁岳生主編、許宗力、張登科副主編(2018),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五南出版,第2版。

二、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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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良(2021),基本權釋義學與憲法學方法論-基本權思維工程的基本構圖,收於:林建志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出版,第11輯,第197-234頁。
李建良(2021),暫時權利保護的規範體系與實務發展,月旦法學教室,第225期,第54-67頁。
林明昕(2005),假處分之本案事先裁判-兼論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範意義,中原財經法學,第15期,第77-119頁。
林明昕(2005),行政爭訟上停止執行之實體審查標準—以行政訴訟法第一十六條第二項為中心,收於:湯德宗、劉淑範主編,2005年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出版,第1-39頁。
許宗力(1996),基本權的功能與司法審查,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彙刊,第6卷第1期,第24-34頁。
陳英鈐(2003),論撤銷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從雙贏的風險分配評析實務見解,收於:林明鏘、葛克昌主編,行政法實務與理論(一),元照出版,第1版,第233-276頁。
陳英鈐(2004),公民投票法的制度設計,臺灣民主季刊,第1卷第2期,第73-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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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英鈐(2011),停止執行與假處分的選擇,月旦法學教室,第108期,第12-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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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珍(2003),從憲法層面看公民投票之爭議,全國律師,第7卷第11期,第73-78頁。

三、學位論文
林明鏘(1987),人民權利之暫時保護-以行政訴訟程序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賴又豪(2019),從民主觀點論全國性公民投票之合憲性控制—以少數群體權利保障為核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鍾依庭(2019),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之審核-以憲法作為審核標準,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論文。

四、政府官方資料
中央選舉委員會: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3案、第4案實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5案、第6案實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實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駁回概況表。
中央選舉委員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一字第0973100020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一字第0973100123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73550088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綜字第1073050682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73550058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73550250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綜字第1073050448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綜字第1073050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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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073150405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073150452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綜字第1073050682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一字第0973100046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一字第0970002612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073150403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073150450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綜字第1073050682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73550180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073150399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073150448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073150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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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紀錄: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0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紀錄: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0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紀錄: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0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紀錄: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0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紀錄: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08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紀錄: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20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紀錄: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2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紀錄: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2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關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業已連署送件之案件,何以不再收件之法制理由。
司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第328號。
司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第419號。
司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第430號。
司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第469號。
司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第482號。
司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第509號。
司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第591號。
司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第645號。
司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第653號。
司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第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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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委員會新聞稿: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巡察中央選舉委員會瞭解選務暨防疫辦理情形。
五、網路新聞與評論
廖昱涵,反同團體不認公投:同志用《748施行法》結婚會擾亂人倫關係,沃草Watchout,https://watchout.tw/reports/hYPwh9VgV1sOFWrpXeRI,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7月6日。
官曉薇(2018),反同婚公投「提案內容」與「提案真意」不符 中選會應徹查,蘋果新聞網,資料來源:https://www.appledaily.com.tw/forum/20181109/PQP36KHVN3OHXIRPEVUQDFMXYU/,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2月2日。
陳韻如、陳宣懿、李昕芸、性平教育假消息瘋傳恐誤導民眾影響公投,華視新聞網,https://news.cts.com.tw/unews/campus/201811/201811221943837.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7月20日。。
維護家庭價值、反對同性婚姻入法,下一代幸福聯盟,https://taiwanfamily.com/related-posts/artice02,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7月20日。
許展溢(2018),絕食逾118hr黃士修痛哭轟陳英鈐羞辱法律,ETtoday新聞雲,資料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18/1261356.htm,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9月30日。
王瀚興(2018),王瀚興觀點:中選會拒絕收件就是違法!何苦揮舞路易十六的武器,風傳媒,資料來源:https://www.storm.mg/article/497969?fb_comment_id=2221481854591711_2221693611237202#fe5b2a3aa82448,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9月30日。
康家穎(2018),【新聞放大鏡】公投連署書於收件後函送戶政機關查對期間不得補件?─以核養綠公投案之補件爭議,法律電子報,第924期,頁5,資料來源: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paper/pl192.pdf,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9月23日。
邱文聰、林佳和、官曉薇、孫迺翊、陳宜倩、黃丞儀、劉靜怡、蘇彥圖、蘇慧婕,火網評論:婚姻須平權,行政院切不可違憲,資料來源:https://www.appledaily.com.tw/headline/20190128/HYB5FJIONAGEH5EUWI4OI7IP3U/,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11月16日。
吳政峰(2018),許宗力籲「同志」公投後別洩氣:若立專法 仍可保障同婚,自由時報,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50596,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12月13日。
指導教授 鍾國允 審核日期 202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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