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論文 111754004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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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陳鴻旻(Hung-Min Chen)  查詢紙本館藏   畢業系所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論文名稱 入出境臉部辨識系統與隱私權保護
(Border Facial Recognition System and Privacy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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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 隨著國際間持續發展臉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我國100年建置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應用臉部生物特徵辨識,提供旅客快速通關服務,機場臉部辨識系統的準確性及非接觸式特性,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後,成為旅客通關最佳選擇。面對日益成長的人流,生物辨識通關科技,除了維護國境安全外,也帶來便利及效益,然而,臉部辨識技術也存在侵害隱私權疑慮,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對於隱私權尚非不得立法予以限制,民眾隱私權保護與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衡量,如何以憲法上之隱私權為基礎,做到應該有的保護規範,才能解決生物特徵科技所帶來隱私權的難題。
本文從隱私權發展談起,接著從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出發,兼論美國資訊隱私權及德國資訊自決權學說與實務發展,探討關於隱私權保護概念,當國家為公益目的,而需要限制民眾的資訊隱私權時,必須以法律明定,使民眾能夠充分知悉及理解,僅能為最低限度的限制,且是必要的範圍內,並應有法律依據。針對移民署運用臉部辨識系統規範與機制分析,對於隱私權保護與資訊自決權的探討,而臉部影像辨識是人工智慧的一種應用,人工智慧發展日新月異,剖析臉部辨識在人工智慧應用涉及的隱私權議題。
本文認為入出境臉部辨識系統雖已為國際潮流趨勢,但不能忽視對於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侵害。我國以「入出國及移民法」與相關子法作為入出境臉部辨識系統之依據,建立大規模臉部及指紋等生物特徵資料庫,對於隱私權保護要求仍有不足,「申請及使用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作業要點」僅係行政規則,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應修正移民法,透過制定明確且透明程序,使此套系統制度不至於受到濫用,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安全方式,保障民眾資訊隱私權及資訊自決權。
摘要(英)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facial biometric recognition technology around the world, Taiwan has deployed Automated Immigration Clearance System (i.e., e-Gate) since 2011, using facial biometric recognition technology to provide passengers with fast immigration clearance service. The accuracy of border facial recognition system and its contactless features allow passengers to use the system as the best choice for immigration clearance after COVID-19 epidemic. With a growing number of passenger flow, biometric immigration clearance technology not only maintains border security, but also offers convenience and efficiency; however, 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causes concerns about infringing on privacy. In order to support public interest, the state would introduce legislation to limit privacy, with a view to balancing privacy protection and national or public interest. Based on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privacy, necessary protection norms are developed to solve the dilemma concerning privacy protection and use of biometric technology.
This thesis explores the concept of privacy protection, start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cy right, proceeding to Taiwan constitutional court interpretations and leading cases, along with discussions o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privacy right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self-determination in Germany. When the state needs to restrict people’s information privacy right for public interest, the scope of restriction must be clearly defined by law so that people can fully know about and understand the regulations. The restrictions are imposed only to the minimum extent, within necessary scopes, and should be made on the basis of laws. With a focus on the analysis of regulations and mechanisms of facial recognition system used by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and on the discussion of privacy protection and information self-determination, the thesis aims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of facial recognition as an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privacy issues arising from this rapid development.
This thesis finds that although border facial recognition system has been used internationally, its infringements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ivacy cannot be ignored. Our country adopts Immigration Act and related sub-laws as the basis for the use of border facial recognition system, and has established a large-scale facial and fingerprint biometric databases, while there is still much room for improvement regarding privacy protec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Application and Use of Automated Immigration Clearance System is only directions. It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and violates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privacy. Immig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amended to establish clear and transparent procedures so that this system will not be abused. This thesis concludes that appropriate security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ensure people’s information privacy right and information self-determination.
關鍵字(中) ★ 臉部辨識系統
★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 生物特徵辨識
★ 隱私權
★ 資訊隱私權
★ 資訊自決權
關鍵字(英) ★ Facial Recognition system
★ e-Gate
★ biometrics
★ Right of Privacy
★ Right of Information Privacy
★ Right of Information Self-Determination
論文目次 摘 要 i
Abstract ii
謝 誌 iv
目 錄 v
圖目錄 viii
表目錄 ix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4
第二節 文獻回顧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 8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9
第五節 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10
第二章 我國機場及內政部所屬臉部辨識系統制度 16
第一節 移民法關於生物特徵及國境管制發展 16
第一項 我國入出境查驗規定 16
第二項 蒐集外來人士生物特徵規定 17
第二節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介紹 19
第一項 申請資格 19
第二項 申請程序 21
第三項 蒐集資料類型 24
第四項 申請及使用程序演進歷程 25
第三節 人工查驗櫃檯相關系統介紹 30
第一項 外來人口個人生物特徵識別系統 30
第二項 人別確認輔助系統 32
第四節 機場旅客報到One ID系統之運用 33
第五節 內政部所屬機關臉部辨識系統之運用 35
第一項 警政署M-Police即時相片比對功能 35
第二項 戶政司輔助人員辨識確認系統 37
第六節 小結 38
第三章 臉部辨識系統的憲法界線 41
第一節 隱私權之發展 41
第一項 隱私權的濫觴 41
第二項 大法官解釋之隱私權建立 45
第三項 憲法法庭判決對於隱私權保護探討 49
第四項 機場入出境臉部辨識系統與隱私權保護 51
第五項 本國人與外國人的隱私權保護 53
第二節 隱私權的限制與法律保留 54
第三節 隱私權的限制與比例原則 57
第四節 組織與程序的隱私權保護 58
第五節 小結 60
第四章 移民署使用入出境臉部辨識的管制架構 62
第一節 入出境查驗對基本權之探討 62
第二節 入出境查驗程序對隱私權之影響 65
第一項 一般入出境查驗程序及規範 65
第二項 外國人入出境採擷生物特徵程序及規範 66
第三節 入出境臉部辨識系統對隱私權保障之衝擊 67
第一項 自動通關系統對隱私權衝擊之探討 67
第二項 自動通關系統註冊與個人資料保護要求 69
第三項 自動通關年齡限制關於個人資料保護之討論 70
第四項 人別確認輔助系統及ONE ID系統對於隱私權衝擊探討 72
第四節 入出境查驗及臉部影像資料庫爭議 73
第五節 入出境查驗資料及臉部影像資訊自主控制權探討 76
第一項 我國關於資訊自主控制權的探討 76
第二項 入出境查驗及臉部生物特徵關於資訊自主權的規範研析 79
第六節 小結 80
第五章 入出境臉部辨識法律議題 82
第一節 入出境臉部辨識之隱私權的限制與法律保留 82
第一項 法律保留原則內涵 82
第二項 指紋生物特徵與法律保留 84
第三項 臉部辨識系統與法律保留 85
第二節 入出境臉部辨識之隱私權的限制與比例原則 86
第一項 臉部辨識之重大公益目的及明確性原則 87
第二項 臉部辨識之重大公益目的與比例原則 88
第三節 入出境臉部辨識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90
第四節 組織與程序的隱私權保護 91
第一項 個人資料保護措施及獨立監督機制要求 91
第二項 入出境臉部辨識資訊安全維護規範 92
第三項 移民署資訊保護之內控機制 92
第四項 我國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 94
第五節 臉部辨識系統應用人工智慧對於個資保護探討 95
第一項 人工智慧對隱私權保護影響 96
第二項 我國人工智慧指引 97
第三項 歐盟議會人工智慧法案 98
第四項 聯合國人工智慧決議 99
第六節 小結 101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04
第一節 結論 105
第二節 建議 108
參考書目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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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嘉芳,臉部辨識的隱私權爭議研究,世新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20年。
楊雨凡,公共隱私權之研究—以政府設置監視器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20年。
劉芳竺,自動辨識系統對於隱私權衝擊之研究,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2年9月。
指導教授 陳英鈐(In-Chin Chen) 審核日期 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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