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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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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987654321/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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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代理孕母與親子關係:一個倫理分析
作者:
鍾佩蓉
;
Pei-Rung Chung
貢獻者:
哲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關鍵詞:
子女最佳利益
;
不孕症
;
儒家生命倫理學
;
親子關係
;
代理孕母
;
surrogate motherhood
;
ethic
;
infertiltiy
;
parent-children
日期:
2004-06-17
上傳時間:
2009-09-22 09:26:56 (UTC+8)
出版者: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
摘要:
本論文以代理孕母所生子女的倫理爭議為主軸,經由代理孕母、不孕症受術夫婦以及代理孕母所生子女,三造所引發的倫理議題,運用中國傳統的儒家生命倫理學來討論並釐清這個倫理議題,試圖尋找出一條新的出路,研究目的在於讓代理孕母機制,能為最大多數人帶來最大的功效。 首先,本論文認為不孕症是一種疾病(disease)還是一種無能力(disability)的釐清是不孕症者是否能運用人工生殖的關鍵核心。一位具生殖能力的女性有權決定是否生育(child-free),相對地,一位無生殖能力的女性似乎沒有權利不接受天生注定不孕(childless)。因此一個不具生殖能力的人是否有權運用人工生殖協助生育呢?如果是肯定的,那麼代理孕母機制應納入人工生殖技術裡供不孕症者選擇這項機制。 本論文認為代理孕母出現最大的倫理爭議在於代理孕母將傳統的生、育、養合而為一的母親身分,轉成可以各自獨立的情況,故親子關係的認定就非常的棘手。針對此倫理議題,本文將代理孕母與親子關係分經緯兩向度分析,經向度將代理孕母配子來源分成六種(內文第三十七頁表一),緯向度則是運用三種不同的親子關係認定:1、血統說; 2、子宮分娩說; 3、人工生殖目的說,來討論經向度的六種代理孕母情況,最終,吾人認為代理孕母所生子女之親子關係,應運用儒家生命倫理學為理論根據來為代理孕母所生子女尋找出其最佳利益。以孔子思想「仁」為主軸兼對照西方的中層原則—自律原則、不傷害原則、仁愛原則、公義原則,作為判定代理孕母所生子女的倫理地位之最佳利益的依據,以「仁」為倫理基礎來判定到底代理孕母及不孕症受術夫婦對代母所生之子女親權歸屬問題。 當代理孕母所生子女有先天缺憾時,恐怕這孩子將成為彼此推諉的對象。胎兒成長裡除生長環境外,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應該是受精卵的來源,基因異常現象讓每年出生的新生兒中,約有2~3%罹患先天性疾病。這些情況是人力所不能及的,吾人認為即使具有先天缺憾的孩子,應該與正常孩子擁有同等的待遇,這才是以「仁」為基礎的代理孕母機制。最後,本論文為代理孕母所生子女親權歸屬順序做一個初步的排序,以期能確實保障代理孕母所生子女的倫理地位,讓他(她)有一個合乎現實社會的親子關係,也能有一個美滿的家庭。
顯示於類別:
[哲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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