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則篇 =====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公用研究室使用規則
84.04.08 第二一三次行政會議修訂
一、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支援學術研究,特設立公用研究室(以下簡稱研究室),其使用除依照本館項規定外,並依本規則辦理。
二、凡本校專任教師、客座研究人員及學生,有必要持續使用本館資料以進行研究者,在提出專題研究或論文寫作計劃,經相關系所主管副署後,得依本規則優先申請借用研究室。另本館得依實際使用狀況,彈性提供非為自修、聚會之目的,但需使用館藏資料進行課業討論、報告撰寫等合理狀況之使用。
三、申請借用研究室者,經本館相關審核通過後,按申請時間之先後次序,由本館安排分配。大學部學生以不超過研究室總間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四、申請人向圖書館借還書櫃台索取並填妥申請單,借用期限依申請計劃之需求核定,最多以七天(以本館開館日為計算標準)為限,使用期滿需重新申請,不得繼續佔用。
五、借用研究室需超過七天者,另向圖書館專案申請,並經專案審核,唯以不超過研究室總間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六、研究室借用人需按排定之號次使用,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
七、本館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借用人,收回研究室及借用圖書。
八、研究室借用人如須利用本館之書刊,須遵守以下規定:
1.參考書、現期期刊,請原區參閱或影印備用,一律不可攜入研究室。
2.一般書庫圖書,若需攜入研究室,應向借還書櫃台辦理借書手續。若超出個人借閱權限,得以研究室使用者之名義增加借書冊數三十冊,但此部份借書不得攜出館外,有人預約時,本館得隨時索回,提供借閱流通。以研究室使用者名義借出之書籍須於研究室借期期滿時歸還。過期期刊則須先向二樓服務櫃台登記,方可攜入研究室。
3.未經借用登記之圖書,本館得隨時取回使用。
九、借用人於期限內,每天使用時數不得少於四小時,連續三天未使用研究室者,本館得收回改配他人使用。使用天數及時數以取用鑰匙之記錄為依據。
十、研究室每次使用完畢,離開前應熄滅電燈,關閉門窗並加鎖,交回鑰匙。
十一、研究室內禁止喧譁、吸煙、攜帶食物入內、遮掩玻璃或其它不當之使用,違犯者得暫停其借用權利。
十二、借用人進入研究室需先向借還書櫃台取得鑰匙,於離館時交回,本館遇有清潔整理、清點圖書資料等之必要時得自行入室,不必先經借用人同意。
十三、凡違反本規則者,本館得隨時暫停其借用權利。
十四、私人貴重物品請勿置存研究室內,若有遺失,本館恕不負責。
十五、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