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通訊 第二十九,三十期 89年6月  規則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84.04.10 第二一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87.12.03八十七學年度第二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88.05.27八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89.03.07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一、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圖書除另有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含眷屬)、學生、技工友、在校合辦訓練中心之教職員生、各單位奉准之專案研究計畫助理、約聘人員、本校畢業校友、退休教職員,在取得服務證或借書證後,均可依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規定,借出本館所藏圖書。 

二、本館借書時間,除星期暨例假日外,得於規定時間內,憑證件辦理借書手續。寒暑假借書時間由本館另行規定,於學期結束前公告之。 

三、借書人應憑證借書,並由本人親自辦理,如須委託他人代借,須備妥委託證明書、本人借書證及借書清單交由代借者,以便辦理代借手續。借書證取得方式規定如下:(借書人具雙重身份者,自行擇一辦理)

1、本校在學學生憑教務處核發之學生證作為借書證使用。

2、本校編制內教職員憑人事室核發貼有條碼的服務證,可當作借書證使用。技工友可攜帶身份證,填具「借書證申請單」,及一吋照片乙張,向本館申請借書證。每位教職員工皆可為其配偶與直系眷屬申辦借書證,其申請辦法比照技工友,並為其保證人。

3、本校訪問學者、兼任教師、博士後研究員得附聘書(函)影本及一吋照片乙張,由所屬系主任或所長任保證人兼聯絡人,填具借書證申請單,惟借書證僅供聘期內使用。

4、本校畢業校友、退休人員借書證之申請及借書規則另訂之。

5、各單位奉准之專案研究計畫助理填具「臨時借書證申請單」並取得計畫主持人之保證,附一吋照片乙張,向本館申請臨時借書證。

6、資策會及本校推廣教育班教職員生借書証,統一由簽辦單位提出申請,並負連帶保證責任,每人酌收保證金三千元,每半年酌收圖書使用費三百元。 

四、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1. 講師以上之教師(含本校訪問學者、客座教授、兼任教師):借書至多三十冊,借期六十天。但專案研究計畫購置之圖書不受此限,借閱期限得延至該計畫結束後歸還。有特殊研究需求者,得經本館同意,彈性調整借閱權限。
  2. 博士班學生:借書至多三十冊,借期三十天。
  3. 碩士班學生:借書至多二十冊,借期三十天。
  4. 大學部學生:借書至多十冊,借期二星期。
  5. 博士後研究員、助教、編制內職員(含技工友)、正式約聘人員:借書至多二十冊,借期三十天。
  6. 專案研究計畫助理、教職員工眷屬:借書至多五冊,借期二星期。
  7. 與本館簽訂館際合作之圖書館,其借書冊數及期限依締約條文之規定。
  8. 資策會及本校推廣教育班教職員生借書証,借書至多五冊,借期二星期,得續借一次。
  9. 有函套之線裝書仍以冊數計算,借出以借足滿函為原則,冊數得以超出。 

五、借書期限屆滿時,得申請續借三次,續借之期限自辦理手續之次日起算,如已有人預約,則不得續借。如續借期間有人預約時,借書人接獲本館通知後,應於一星期內歸還,如未按期歸還,視同逾期處理。  

六、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報失,若未經報失而為第三者所持用,致使本館蒙受損失,由原持證者比照本館資料遺失賠償辦法所列各款負責賠償。 

七、凡屬本館核發借書證之讀者,借書證如有遺失,需親至本館申請補發,並繳交製作工本費一百元。 

八、凡畢業、退學、休學之學生及出國進修、離職之教職員(含眷屬及其擔保的人)、研究助理、約聘人員離校前必須將所借圖書及借書證悉數歸還,否則學生不予辦理離校手續,教職員、研究助理、約聘人員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九、凡珍貴圖書、一般參考書、特藏、期刊、報紙及其它非書資料等僅限於館內閱覽,概不借出。讀者如需參考資料,可在本館影印,影印費自行負擔。 

十、教授指定參考書及本校畢業論文得經本館同意,於每日借還書作業結束前一小時借出,於次日開館後二小時內歸還。不按規定時間歸還者,視同逾期,以小時為單位計算罰款,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之。罰款標準由圖書館公布。逾期超過一天,暫停其借閱權利。

十一、借書到期不還,得由本館按逾期天數科以罰款,逾期三十天以上仍未歸還者,得暫停其借閱權利。罰款標準由圖書館公布。 

十二、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改編、裝訂或其它必要之原因時得隨時索還借書。 

十三、讀者所借圖書(為他人保證須負連帶責任時亦同),如有遺失、損毀嚴重或經三次催還而仍不還者,視同遺失圖書辦理,得暫停其借閱權利,並依本館資料遺失賠償辦法所列各款負責賠償。 

十四、本規則經圖書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