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通訊 第三十一,三十二期 90年6月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圖書館之友」借書辦法
89.12.07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一、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了服務一般民眾,有效利用本館資源,特訂定「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圖書館之友』借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借書實施之依據。
二、凡設籍桃園縣,且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成年民眾,填具「圖書館之友借書證申請單」,可憑身份證影本,至圖書館辦理借書證。憑借書證得進入總館及分館,使用本館所屬資源。
三、凡申請借書證者,需繳交保證金三千元及一吋照片乙張。每年另需繳交年費二千元。其中保證金於圖書還清、借書證繳回本館時,無息退還。
四、由本辦法取得之借書證,可至本館借書至多五冊,借書期限十四天,借書期限屆滿時,得申請續借一次,續借期限自辦理手續之次日起算,如已有人預約,則不得續借。如續借期間有人預約時,借書人接獲本館通知後,應於一星期內歸還,如未按期歸還,視同逾期處理。
五、借書到期不還,得由本館按逾期天數科以罰款,逾期三十天以上仍未歸還者,得暫停其借閱權利,罰款標準比照本館借書規則,由圖書館公布。
六、借閱圖書如有遺失、污損、毀壞等情事,得依本館資料遺失賠償辦法之規定賠償。
七、若有蓄意不還圖書資料情事,得沒收其借書證,保證金亦不退還。
八、本辦法經圖書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