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藝文走廊展覽作業要點

93.05.06 圖書館第七十六次業務會報通過

 

壹、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藝術創作活動,特訂定「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藝文走廊展覽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貳、本校教職員生、社團(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得向本館提出申請,其作品須為主題不違反善良風俗之各類平面藝術創作,展出作品以完成裝裱或可供懸掛者為限。

參、申請時間及審查:

一、申請人須於展出前二個月填妥申請表乙份,並備妥送審資料向本館提出申請。通過者,由本館安排展出檔期,每檔期原則為二~三週,本館可視狀況調整檔期。

二、展出內容如違反善良風俗或展覽時違反本要點,本館有權視情況暫停全部或部分展出。

三、申請人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因故無法如期展出,須於展出前一個月通知本館,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無故取消展出亦不通知本館者,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肆、展覽須知:以保持展場安寧,不妨礙讀者為原則。

一、場地佈置:

(一)(一)展出之作品及會場佈置,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並自備佈置用工具。

(二)(二)所有佈置須配合本館開放時間作業,應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所有物品應於次日前運離,並負責清運垃圾及回復場地原狀。

(三)(三)不得破壞或變動本館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釘槍、雙面膠等黏劑或破壞牆面之物品。

(四)(四)展出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作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二、宣傳事項:

(一)(一)申請人如須印製請柬或書面宣傳資料等,由申請人自費印製。

(二)(二)申請人須於展覽前一個月提供展覽圖檔二張及三百字以內簡介,供本館於網路上宣傳。

三、接待及安全維護:

(一)(一)展覽期間,申請人得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及向觀眾解說導覽。

(二)(二)申請人應依本館之規定使用場地,並負現場維護、清理之責。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本館設備有所損壞者,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四、未盡事宜,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伍、本要點經本館業務會報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