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著作權法初探 干卿底事?

陳芷瑛

  某虔誠信徒在睡夢中驚見撒旦挑釁而來,情急之下,慌忙將手中聖經拋向魔鬼,但見一番掙扎之後,撒旦先生放聲狂笑,曰:此等盜版圖書,能耐我何?

〝正〞字標記,威力無窮,足以驚天地,去鬼神,放諸四海效用皆然。

關於新著作法——
主管當局說:能訂出一條全國都犯罪的法條,真不簡單!
律師說:真是不好意思,眾人皆罪,惟我獨無,這陣子生意興隆得不知如何是好!

  圖書館員說:這是個什麼世界,啥事不做,都有可能犯法……究竟這是什麼毒蛇猛獸,弄得舉國上下,風聲鶴唳 草木皆兵?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的著作權法共有八章一百一十七條,限於篇幅,本文補擬逐條探討,筆者嘗試以本身參加過的幾場相關研討所聞,節錄新法中對校園文化造成衝擊與影響的條文,並希望給您一些著作權法的輪廓。

壹、基本概念

一、所謂〝著作〞 包括下列十類著作物,各類著作定義、內容可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1. 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
3. 戲劇 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
6. 圖形著作
7. 視聽著作
8. 錄音著作
9. 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

二、所謂〝著作權〞 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部份
1. 著作人格權:
(1) 著作人專有
A. 公開發表權
B. 姓名表示權
C. 同一性保持權(即更改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
(2) 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亦不因死亡而消滅。
2. 著作財產權:
(1) 著作人專有
A. 重製權 B. 公開口述權
C. 公開播送權 D. 公開上映權
E. 公開演出權 F. 公開展示權
G. 改作 編輯權 H. 出租權與散布權
(2)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份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一般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復因作品公開發表時間及著作類別之不同,而有存續時效之差異。

三、目前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之國家,受著作權保護者,計有美國、英國、香港、西班牙及韓國住在台灣地區之僑民。日本或其他國家與我國雖無著作權互惠關係,其國人之著作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亦得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四、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貳、權益須知:

一、新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個人完成著作便取得著作權,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非經授權之使用,視同侵權,可依法提出告訴。

1. 教職員生若有個人著作,且未轉讓著作財產權與他人:
(1) 可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並領取使用報酬。
(2) 授權時,載明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以維護本身權益。
(3) 約定不明之處,推定為未授權,他人度得侵害。
2. 購買各類著作品時:
(1) 向權利人或權利授權人購買,如有特殊之利用需求,需取得同意,並與之書面約定。
(2) 請賣方出示合法重製或合法授權證明。
(3) 提防著作人於創作過程中,發生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致使用者入罪,可簽定合約聲言因上述事實產生之法律訴訟,買方概不負責,且賣方需負起買方權益受損之責。

二、為學校授課需要,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1. 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需無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即合理範圍內之重製。
2. 電腦程式著作不在重製許可之內。
3. 宜註明出處,以示尊重。

三、擔任教學者為教育之必要,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將其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惟需符合。

1. 合理範圍。(有一定之比例)
2. 不可有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

四、應個人之研究之需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份或期刊中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影印資料時,需特別注意。

五、供個人或家庭之目的,需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1. 需為非營利之目的。
2. 合理範圍。
3. 需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以重製。

六、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七、學校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八、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者支付報酬者,得於公益性之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需支付使用報酬予主管機關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

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十、翻譯著作:

1. 凡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二條之合理使用,皆可取得翻譯該著作之合理利用。
2. 翻譯之強迫授權:
(1) 著作首次發行滿一年,在大陸地區以外任何地區無中文翻譯本發行或其發行中文翻譯本已絕版者。
(2) 為教學、研究或調查之目的。
(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已盡相當努力,無法聯絡著作財產權人致不能取得授權者。
B. 曾要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無法達成協議者。
(4) 需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得翻譯並以印刷或類似之重製方式發行之。

綜觀著作權法之基本理念,可得以下三點認知:

一、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使用者付。
二、善盡告知之責--打招呼,明示出處以示尊重,雖不付錢,亦不可盜用。
三、保障自己的權益--以口頭約定、契約約定確立合法使用之效力。

當然,以此有限篇幅並不能滿足您對著作權法--窺全貌的慾望在此列出本文之參考文獻,如果您有需要,可至圖書館索取。

一、內政部印。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台北:內政部,民國八十一年。
二、內政部編印。認識著作權。台北:內政部,民國八十一年。

走筆至此,心生一念,此情此景不正如同現代版的:〔西油記〕
西〝油〞記:301條款頻送秋波,路滑難行,各位看倌千萬走好!

如果世界:路是無限的寬廣,當然,只要您功力夠好的話!
人人皆可為三藏:修得正果者,有權賜唸緊箍咒。

你我可成孫悟空?集天地日月之菁華,畢竟不是普通人皆可享的福份,祝福讀者們各自機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