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再談著作權法

※林麗芳※

  『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真的嗎?

在這個時代,當然已經不再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但是,即便是我們自食其力,不作奸不犯科,難道就『帝力于我何有哉』嗎?您最好別想得這麼樂觀,因為中華民國的法律對我們這種善良老百姓不見得保護得這麼周延,至少我知道的就有一條法律,不管您知不知道,只要您稍不清楚,它隨時都可以判您入獄,即使不要您入獄,恐怕也會要您的錢,屆時您說『怎麼會這樣,我怎麼都不知道呢?』,都來不及了。與其到那時後才來後悔,倒不如現在先對它關心一下,了解一下,也許還可以幫您免去一場無妄之災呢!

  今天天氣真好,寡人我,心情更好,就讓我高歌一曲吧!且慢,開口前請您先三思一下,知道嘛?您這一唱,馬上侵犯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請您要支付使用費,哇!連這樣隨便唱一下歌也要付錢啊!是的,當您在公開場合,公開演唱別人創作的歌曲時,這是需要付版權費的。當然,如果今天您是在卡拉OK 或是KTV 時,這些費用都已經包含在您的消費額上了。

  閒來無事,翻翻期刊,剛好看到一篇文章,哇!好極了,印個幾份與好朋友共享,孫越說的︰好東西跟好朋友分享嘛!千萬使不得耶!您這一時興起,恐怕也會給您惹來大禍,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一部份或期刊中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又依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各位,您別誤會,我可不是在為圖書館的影印機拉廣告,這是著作權法上明白規定的。違反上述條文,它不是像唱唱歌,付付款可以了事的,依照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貳拾萬元以下罰金,其代為重製者亦同。』如果此一行為被判定是經常行為,那就是常業犯,則罪加一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各位老師們,以後可千萬小心,別再從期刊上或書上影印資料,發給全班學生,否則,萬一被判入獄或罰款,可划不來呀!下次,再有好資料,就告訴同學們,資料的出處,讓學生自行影印。各位班代,也別太好心,為全班同學代印,否則,萬一遇上哪位死沒良心的,反告您一狀,那就好心沒好報囉!

  歷史課,老師說︰這堂課我們先看『秦俑』的錄影帶,看完後大家再一起討論。等一下,老師您這錄影帶是什麼版本﹖您說︰我就是從錄影帶出租店借來的,還分什麼版本呢﹖對不起,一般錄影帶出租店出借的錄影帶都是家庭版,是不可以公開播映的。您說︰我這是為了配合教學,有何不可。是的,依據美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凡以教學、研究為目的的使用,都屬於著作權法中所說的合理的使用。但是在我國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公開播送或揭載之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我想您這樣的播送,恐怕會影響到著作財產人的權益吧!

  秋高氣爽,結婚的旺季,各家婚紗攝影都生意興隆,連中大校園也倍受青睞,處處可見儷人雙雙,但是各位,您知道嗎?當您花下大把鈔票,請來名噪一時,鼎鼎大名的攝影師,為您倆留下永恆的回憶時,這些攝影作品的所有權並不屬於您,相反的卻是為攝影師所擁有。換言之,當您在宴客禮堂展現您倆美麗照片的同時,您已侵犯到攝影師的公開發表權,如果攝影師認為您展示的並不是他最滿意的,您的展示會有損他的聲譽,他隨時可以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上法院控告您侵犯其著作權。所以,奉勸未來的新人們,在拍婚紗攝影時,記得要與攝影師簽下約定,記得,是攝影師,不是攝影公司,因為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好法亦法,惡法亦法,究竟這樣的著作權法是好法?是惡法?我也不知道。老師只有告訴我:要做一個奉公守法的好國民。也許它的確有許許多多不合理的地方,而且不合理的地方還多著呢!但是,它畢竟是一個經過立法程序,總統公布的法律,你我不能因為它不合理就不遵守它。也許該寄望未來的是,日後重新修法時,能有一些比較合理的規定。但是,如果我們從來不去注意它,關心它,適時的向有關單位反映,那您怎麼能怪那些立法大爺們沒注意道您的需求,又如何期待未來的著作權法是一個真正保障著作人,保障學術研究的好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