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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雅莉(Ya-Li C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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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最後的另一種選擇—談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大體捐贈 (An Alternative Choice at the End of Life: On the 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 and Organ Do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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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 |
活者善終死者無憾,關於我們人生中最後的另一種選擇。談論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大體捐贈。我們若有能力選擇自己的最終,那麼就能保持關於自身的尊嚴與生命的品質。當我們明白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大體捐贈,便能清楚兩者的重要性。在最佳時機,選擇最合適的決定。人人做好合適的選擇能有圓滿結果,讓人人都能好好善終。若要好好道別達到雙贏的局面,務必討論這個議題才有機會選擇更好的人生。
在第二章談論病人自主權利法是讓我們在最佳的時機,選擇最適合的醫療處置與方針。在第三章大體捐贈,是國人死亡前無條件願意捐贈遺體成為醫學院的無語良師。針對此議題探究;這個議題主要內容為何,如何執行步驟及流程。因為生死往往就在瞬間,明天和意外誰先來?所以,無論面對是健康的人或是生病的人,我們都想好好疼惜。當然每個來醫院的患者,都能藥到病除恢復健康。若是已經病入膏肓無法復原的狀況,也能少些折磨好好善終。
最終結論發現:筆者發現無效醫療足足讓台灣的每個人躺床近八年,所以在台灣鼓勵「限時醫療嘗試」。簽署好過不簽署,筆者同時建議精簡諮詢流程與簽屬文件之簡化。建議衛生福利部,在透過全民給付制度能有所調整並使資源平均分配。能讓視病猶親的醫療體系才能回歸自然,而我們每個人都有機會好好善終。對於大體捐贈建議相關單位能有統一捐贈管道,才便利全國民眾願意捐贈也使醫學院能供需足夠。
關於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大體捐贈是個人不同的選擇,因為選擇權在我們手上。在台灣每人都可以選擇最合適自己的方式,圓滿最終。最後簽署病人自主權利與大體捐贈是做了一個明智的決定,期許這篇論文讓更多人受惠。並確保我們可以有尊嚴善終好好離開,讓我們都能活著善終死而無憾。當生命猶如曇花一現,在有限的生命中。盡其所能發光發熱,在最終時刻生死圓滿了無遺憾。
關鍵字:善終;生死圓滿;病人自主權利法;大體捐贈;限時醫療嘗試 |
摘要(英) |
To achieve a good end for the living and no regrets for the deceased, this thesis explores the alternative choices we face at the end of life, focusing on the 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 and whole-body donation. If we have the ability to choose our final journey, we can preserve our dignity and the quality of life. Understand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 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 and whole-body donation allows us to make the most appropriate decisions at the right time. When everyone makes suitable choices, the result is a fulfilling and dignified end of life. Discussing this topic is essential to enable better life choices and create a win-win situation in saying goodbye.
Chapter 2 discusses the 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 which allows individuals to choose the most suitable medical treatments and strategies at the right time. Chapter 3 focuses on whole-body donation, where individuals voluntarily donate their bodies after death to serve as silent mentors for medical education. This chapter explores the core aspects of this topic, including its implementation steps and procedures. Life and death are often unpredictable, and since we do not know what will come first—tomorrow or unexpected events—we should cherish everyone, whether healthy or ill. While we hope every hospital patient can recover, those in terminal conditions should also have the opportunity for less suffering and a dignified end.
The final conclusion reveals that ineffective medical treatments have caused Taiwanese individuals to remain bedridden for an average of eight years. Therefore, this thesis advocates for “time-limited medical trials” in Taiwan. Signing advance directives is better than leaving them unsigned. The author also recommends simplifying the consultation and signing process.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adjust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system to allocate resources more equitably. By fostering a medical system that treats patients as family, everyone can have the chance for a natural and dignified end.
For whole-body donation, it is recommended that relevant agencies establish a unified donation system to facilitate public willingness to donate and ensure medical schools have sufficient resources. The 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 and whole-body donation represent personal choices, as the decision lies in our own hands. In Taiwan, everyone has the option to choose the most suitable way to achieve a fulfilling end. Signing both advance directives and whole-body donation
agreements is a wise decision. It is hoped that this thesis will benefit more people and ensure that everyone can have a dignified and regret-free departure.
When life is as fleeting as a blooming flower, we should strive to shine and contribute within our limited time. At the final moment, we can achieve peace and fulfillment in life and death, leaving no regrets behind.
Keywords: Good death; Life and death fulfillment; 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 Whole-body donation; Time-limited medical trials |
關鍵字(中) |
★ 關鍵字1 ★ 關鍵字2 |
關鍵字(英) |
★ keyword1 ★ keyword2 |
論文目次 |
目 次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Ⅱ
致謝 …………………………………………………………………Ⅳ
目次 …………………………………………………………………Ⅴ
圖次 …………………………………………………………………Ⅵ
第壹章 導論
第一節 動機目的 ………………………………………………………………1
第二節 內容探討 ………………………………………………………………2
第三節 限制範圍 ………………………………………………………………3
第四節 結果發現 ………………………………………………………………3
第貳章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一節 為什麼談病人自主權利法? …………………………………………6
第二節 什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 …………………………………………14
第三節 如何執行病人自主權利法? ……………………………………………26
第參章 大體捐贈
第一節 為什麼談大體捐贈? …………………………………………………37
第二節 什麼是大體捐? …………………………………………………41
第三節 如何執行大體捐贈? …………………………………………………49
第肆章 結論 ……………………………………………………………63
參考資料 ……………………………………………………………65 |
參考文獻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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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北區醫學院校解剖教學遺體捐贈:
台大學醫學院(02)23123456轉288060,台北醫學大學(02)27361661轉3268,
國防醫學院(02)87923100轉18161,國立陽明大學(02)28267000轉65451,
長庚大學醫學院(03)2118800轉5021,輔仁大學醫學院(02)29052084,
馬偕醫學院(02)26360303轉1204,清華大學(03)5715131轉35938,
捐贈聯絡中心電話:(02)23912241
住址: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號。
附表病主法全文:
第 1 條
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三、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四、意願人:指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之人。
五、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六、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七、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第 4 條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第 5 條
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
第 6 條
病人接受手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醫療機構應經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第 8 條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第一項第一款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有事實足認意願人具心智缺陷或非出於自願者,不得為核章證明。
意願人之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及第十條第二項各款之人不得為第一項第二款之見證人。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其資格、應組成之諮商團隊成員與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第 11 條
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因疾病或意外,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認定心智能力受損。
二、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註記前,應先由醫療機構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決定,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完成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前項變更預立醫療決定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3 條
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二、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
第 14 條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
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 15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第 16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第 17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其所執行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同意書、病人之書面意思表示及預立醫療決定應連同病歷保存。
第 1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指導教授 |
孫雲平(Sun,Yun-Ping)
|
審核日期 |
2025-2-24 |
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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