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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987654321/1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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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r.lib.ncu.edu.tw/handle/987654321/12471
題名:
交換資訊與一致性行為之案例研究
作者:
熊柏青
;
Bo-Chi Hong
貢獻者:
產業經濟研究所
關鍵詞:
交換資訊
;
一致性行為
;
聯合行為
;
默契勾結
;
information sharing
;
concerted action
;
cartel
;
tacit collusion
日期:
2000-07-13
上傳時間:
2009-09-22 15:04:01 (UTC+8)
出版者: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
摘要:
由於交換資訊同時具有提高社會福利正面意義與促進勾結的負面影響,所以交換資訊的行為是處於聯合行為規範中的灰色地帶。因此,本文的目的在於研究交換資訊與一致性行為之關係。所謂的「一致性行為」是指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所稱之「其他方式之合意」。而交換資訊是指事業以一種特定、有組織的方式來交換市場的相關資訊。 本文與過去文獻最大的不同在於研究方法之差異。本文由研究美國交換資訊與一致性行為的案例著手,研讀地方法院判決書以及最高法院判決書的內容,整理出各方的意見以及歧異點,並根據經濟理論來分析。本文選擇Container Corp.案作為研究案例的理由在於交換資訊的方式不同於以往的案例。此外,本案則是第一個同時考慮市場結構與被告行為判決的 案例研究的結果顯示:在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廠商是不可能直接交換資訊的。廠商直接交換資訊的行為,若非經過事前的約定,卻自發性地採取損己利人的行為,可見彼此之間存有某種默契。 其次,交換資訊的內容應視產業的結構而定。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瓦楞紙箱市場是屬於賣方的市場,被告具有市場力量,但被告卻交換詳細而及時的資料,此行為的效果不利競爭,因此被判有罪。 總之,本研究發現:法院多半是以合理原則來看待交換資訊的行為。也就是交換資訊並不違法,若交換資訊的動機與目的是為了勾結就不合法。由於交換資訊的動機難以直接辨認,所以美國最高法院是以交換資訊後的效果來判斷。在寡占市場中,廠商交換詳細且及時的資料多半被認為有罪。而廠商交換資訊後,若有建議參與者提高價格、減少產量的行為,也被認為有罪。
顯示於類別:
[產業經濟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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