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液化石油氣產業歷經民國八十二年九月與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兩次市場開放,使得該產業「生產與進口階段」和「經銷階段」的市場結構由連續性獨占變為連續性寡占,上、下游廠商之間的互動關係大幅改變。垂直合併遂成為廠商進行組織調整的方式之一,是故本文將台灣液化石油氣產業選為分析的對象,研究該產業垂直合併行為對社會福利的影響,以提供競爭政策主管機關,在未來審理該案件時的參考。 本文整理歸納過去探討液化石油氣市場為主的文獻與研究報告,並且實地拜訪液化石油氣的經營業者,了解業界是否有利用垂直合併調整組織架構的意願。並採文獻概覽法,探討垂直合併的正面效果與反面效果。接者進行模型分析,以Greenhut and Ohta(1979)提出的模型為基礎,並修改其基本假設,將完全市場封殺的假設放寬為不完全市場封殺,且允許一家上游廠商可以合併多家下游廠商,導出福利比較的準則,判斷垂直合併是否可提升社會福利。最後套用本文理論模型分析的結果,進行個案分析,判斷兩個案的福利效果。 透過模型分析,本文得到以下命題。命題一:不論廠商垂直合併後是否加入要素市場,垂直合併都會增進社會福利。命題二:當一家上游廠商合併二家以上的下游廠商,福利效果不一定為正。只有在每一家上游廠商最多合併一家下游廠商時,增進福利的效果最顯著。也就是說,當一家獨立上游廠商與一家獨立下游廠商垂直合併,將增進社會福利;而當一家上游廠商在同一市場內,合併二家以上的下游廠商,則會造成福利損失。本文認為中油公司若在未來有垂直合併下游經銷商的動作,將有提昇社會福利的效果,是可以允許的。但若是北誼興業在其已是合併廠商的分裝階段區域市場中,繼續合併下游分裝場,節省成本的效果則會小於反競爭效果,所以該合併案是不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