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商標之概念只限於平面(二度空間)之標示,包括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等。然近年來有關商標的國際條約及國際組織漸漸認同立體形狀、氣味和聲音等商標的保護,其他國家也採取同樣看法,我國為積極尋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幾度修法擴大商標涵義俾跟上國際趨勢。民國八十五年第五條修正案公布加入顏色組合;民國九○年二月修正草案第五條加入新形式商標(單一顏色商標、立體商標、聲音商標),九十一年三月再次提出另一修正草案,針對其他條文作修正。 不同於傳統平面商標,新形式商標註冊要件除識別性和第二層意義,還必須是非功能性。具有功能性之設計是產品本身不可或缺元件,會影響到製造成本和銷售情況,若賦予排他權,將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因此不能受得到商標法的保護。於是功能性認定標準的寬或嚴對企業之競爭造成很大影響;此外,新形式商標和同屬智慧財產權的專利、著作權法,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公平法會產生何種關連,傳統商標理論涉及較少。我國即將實施新形式商標之際,有必要就上述議題加以研究討論,再配合國內的規定,以減少未來正式實施時可能遭遇的問題,期供我國立法者及主管機關立法時之建議與參考。 研究新形式商標不能僅憑臆斷想像,必須藉助經驗。世界各國對新形式商標保護之規定不盡相同,然美國相較於其它國家對於新形式商標保護,歷史久遠,發展較成熟,足供我國修法之參考。本篇論文研究內容主要研究美國新形式商標案例,彙整法院的意見,並參考學者的意見,整理新形式商標註冊可能產生的問題,以供我國立法者參考;此外,以我國傳統商標和專利法、著作權法、公平法適用問題為基礎,提出新形式商標和其它法律間可能發生之疑問和因應方法。期望立法及主管機關能提出相關配套措施,減少未來可能發生訴訟的機會和成本。 This paper is about color trademark, trade dress,and sound trade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