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乃全面性的研究關於開放原始碼的各種問題,由於分析層面很廣,故各種問題的分析都只是點到為止,但本文最後仍試圖提出初步的政策建議。 關於開放原始碼契約,分析結果認為,該契約在締結方式、契約內容、契約執行上,都有許多問題。例如:契約究竟是否締結、誰是著作權人、訴訟有無誘因進行、何謂參考原始碼所產生的衍生著作、授權契約強制衍生著作揭露原始碼的約定是否違背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之設計,這些問題都導致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在現實上落實的困難。 本文認為,雖然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在效力上和執行上有許多問題,但若想提倡開放原始碼運動,或許在政策上我們應該盡量承認這些契約的效力。但在執行上的問題卻無法解決。故本文轉而思考更前提的問題,亦即軟體以目前的法律設計保護是否合理。 本文認為,目前以著作權為主的保護模式,根本沒有達到當初設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初衷,亦即以短期的私人獨佔保護利益,換取長期的之事公開。用著作權來保護軟體程式,使得原始碼不但不用公開,在著作權期限結束後,仍然也不用公開,此結果甚不合理。故本文建議,要解決原始碼不公開的問題,用自發性的授權契約來解決效果不但有限,也會引發許多爭議。根本的解決方式,應該特別針對軟體程式設計一套智財權的保護制度,一方面必須提供軟體設計師足夠的創作誘因,一方面卻必須使原始碼公開。本文在思考過後,認為可採取Lawrence Lessig的建議,仍然用著作權模式來保護軟體程式,取得著作權之時尚不需公開原始碼,讓軟體公司有適度的期間可以回收創作成本,但於一定年限後,則必須強制公開原始碼,讓原始碼為公共財。此為本文第二項政策建議。至於這個期間到底應該多久,則必須在對軟體產業的競爭程度與成本獲利結構作詳細分析後,才能予以判斷,本文目前尚未進行這個分析。 Legal Problems of Open Source:Rethink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