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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從動產擔保角度論融資性租賃
    作者: 詹梅鈴;Mei-Lin Chan
    貢獻者: 產業經濟研究所
    關鍵詞: 融資性租賃;動產擔保;security interest;finance lease
    日期: 2004-06-01
    上傳時間: 2009-09-22 15:08:55 (UTC+8)
    出版者: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
    摘要: 資金,宛如人的血液一般,是企業生存與營運的必要工具,過去,企業獲取資金的管道有許多種也很單純,只是隨著時間的更迭,金融創新時代的來臨,企業融資的方式也隨著千變萬化。西元1950年,美國興起了融資性租賃的融資型態,並於1970年代引進我國,延續至今綜觀當今的全球市場,融資性租賃的交易可謂呈現蓬勃性的發展。 融資性租賃這種以「融物」代替「融資」的金融手段,在沒有意外的情況下,雖然解決了企業資金融通的問題,但是,倘若在融資租賃的交易過程中發生了問題究竟該如何解決?法律的目的在定紛止爭,在解決法律糾紛適用確切的法律規範之時,除了應該瞭解案例事實之外,也應瞭解該事實究竟屬於何種法律規範範圍之內以及其法律性質究竟為何,也只有在瞭解其法律性質究竟為何之後,始能進一步套用既有的法律加以解決,並得出一定的結論,而此即為一種涵攝的過程,融資性租賃雖然名為租賃,但是其契約內容有許多與租賃不同之處,因此,對於融資性租賃的性質究竟為何,在我國素有爭論,再加上我國並無任何有關融資性租賃的法律規範,因此,對於融資性租賃的法律糾紛,我國學界與實務的作法一直以來總是各執己見,無法整合。 關於融資性租賃的法律性質,我國許多學者認為是一種動產擔保交易,因此,本文便以動產擔保的角度談論融資性租賃的法律性質,運用我國民法的現行體制—債權物權區分、物權法定主義以及契約自由原則,檢視融資性租賃在我國民法既有的架構下該如何定位的問題。 再者,正如之前所述,融資性租賃興起於美國,並從美國傳入我國,假使能掌握融資性租賃在美國法制上的演進,將更有助於解決我國國內關於融資性租賃的法律問題,因此,本文也介紹美國統一商法處理融資性租賃的演進過程,並以美國統一商法的立法做為支持本文見解的具體例證。 最後,為期對融資性租賃的爭議提供一個完整的解決方式,本文並以經濟分析的方式探究融資性租賃的法律規制問題,認為應提出一融資性租賃的專有規則始符合經濟效率,並參考美國統一商法第2A篇的立法,以及兼顧我國的法制,試著提出一些立法建議,希冀能提供我國日後處理融資性租賃以及相關立法些許實質上的助益。
    顯示於類別:[產業經濟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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