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論文 107424019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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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林暐洋(Wei-Yang Lin)  查詢紙本館藏   畢業系所 產業經濟研究所
論文名稱 公司重整制度之探討兼論銀行抵銷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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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 破產程序及公司重整程序均使債務人有重新開始之機會,且皆係一利大於弊之程序,對債權人而言,破產程序使其有公平受償之機會,重整程序亦使債權人能得到比公司破產清算較多之債權,故破產及重整程序皆為利大於弊的債務清理程序。本文之一大核心在比較我國公司重整制度與美國聯邦破產法典重整法制之差異並給予分析後,我們發現以重整法制而言我國仍有不少可以改進之處,債務清理法草案就現行重整法制不足之處提供了許多立意良善且寶貴之法律條文及意見,這也是為什麼本文期待債務清理法草案能早日三讀通過之原因。
接著,本文另一核心為銀行抵銷權之行使,試圖分析在一般情形及在重整程序進行中銀行行使抵銷權有無不同?在公司重整制度極度保護債務人之情況下,債權人關於其債權之保障亦不可偏廢,當企業有重整之需求時通常會需要大筆資金,銀行通常是重整企業之最大債權人,但銀行為確保其借款債權,常有以抵銷存款之方式作為債權回收之方法,然銀行行使抵銷權之結果直接侵害了同等地位之其他債權人之債權,造成重整財團範圍縮小,不利於其他重整債權人以及整個重整程序,且挑戰我國擔保物權之地位,故在重整程序中對抵銷權應有適度之限制,特別是在緊急處分中應明文化禁止行使抵銷權。
摘要(英) Both the bankruptcy procedure and the company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allow the debtor to start again, and both procedures have more advantages than disadvantages. For creditors, the bankruptcy procedure provides a fair chance of repayment, and the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also allows creditors to obtain more repayment than bankruptcy procedure. Therefore bankruptcy and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s are debt liquidation procedures that have more advantages than disadvantages. One of the main cores of this article is to compare and analyz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aiwan’s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rules and the US Federal Bankruptcy Code’s reorganization legal system. We find that there are still many areas that can be improved in our country in terms of the reorganization legal system. The draft of the debt liquidation law provides a lot of good intentions and valuable legal provisions and opinions on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current reorganization legal system, which is why this article expects the draft debt liquidation law to be passed through the third reading as soon as possible.
Next, another core of this article is the exercise of the bank′s right of set-off, trying to analyze whether the bank′s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set-off is different in the general situation and the reorganization process. In the case of the company′s reorganization system that protects debtors extremely, creditors’ protection of their claims should not be neglected. When companies need to reorganize, they usually need large sums of funds. Banks are usually the largest creditors of reorganized companies. However, banks often use the method of offsetting deposits as a method of debt recovery to ensure their borrowing rights. The result of the bank′s exercise of the offsetting right directly infringes the claims of other creditors of the same status, resulting in a reduction in the scope of the reorganization consortium,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other reorganizations creditors and the entire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and it challenges the status of our country’s security real rights. Therefore, there should be appropriate restrictions on the right of set-off in the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especially in emergency sanctions that the cultural prohibition of the right of set-off should be made clear.
關鍵字(中) ★ 破產程序
★ 公司重整程序
★ 銀行行使抵銷權
★ 債務清理法草案
關鍵字(英)
論文目次 中文摘要 i
Abstract ii
誌謝 iv
圖目錄 x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4
第三節 研究架構 4
第二章 我國破產法在債務清理法制所扮演之角色 6
第一節 破產制度之社會機能 6
第二節 我國破產法之沿革 8
第一項 1935年破產法 9
第二項 2004年破產法修正草案 9
第三項 2005年公司重整破產法草案 10
第四項 2007年債務清理法草案 11
第五項 2016年公告之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之修正要點 12
第三節 我國破產法上之兩種制度 13
第一項 和解制度 14
第一款 和解開始之效果 15
第二項 破產制度 19
第一款 破產之宣告 19
第一目 法院依聲請宣告破產 20
第二目 職權宣告破產 21
第二款 破產宣告之效果 22
第一目 對於破產人之效果 22
第二目 破產法外之效果 23
第三款 破產程序之特別機關 24
第一目 破產管理人 24
(一)破產管理人之選任 24
(二)破產管理人之權利義務與職務 25
第二目 債權人會議 26
(一)債權人會議之召集及實施 26
(二)債權人會議之權限 27
(三)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28
第三目 監查人 28
(一)監查人之選任 28
(二)監查人之職權 29
第四款 破產財團 30
第五款 小結 31
第三章 我國公司法重整制度在債務清理法制所扮演之角色 32
第一節 公司重整制度之概述 32
第二節 重整制度之目的及功能 33
第三節 我國公司重整制度之起源與修正趨勢 35
第一項 1966年公司法 35
第二項 2001年11月修正 36
第三項 2006年2月修正 37
第四項 2018年8月修正 39
第四節 現行我國公司法之重整制度 40
第一項 聲請重整之前提要件 40
第一款 形式要件 41
第二款 實質要件 41
第二項 公司重整程序之聲請流程 43
第三項 重整程序之聲請 44
第一款 重整之聲請權人 44
第二款 法院形式審查資格 44
第三款 准予重整裁定前之意見調查 45
第四款 准予重整裁定前之保全處分 45
第四項 法院為重整裁定之准駁與重整裁定後之措施 48
第五項 公司重整時之內部機關 49
第一款 重整人 50
第一目 重整人之選任 50
第二目 重整人之職務 52
第二款 重整監督人 53
第一目 重整監督人之選任 53
第二目 重整監督人之職務 53
第三款 關係人會議 54
第一目 關係人會議之組成與召集 54
第二目 關係人會議之任務 55
第三目 關係人會議之開會及決議 55
第六項 准予重整裁定後之效力 56
第一款 公司業務經營及財產管理處分權之移交 56
第二款 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停止 57
第三款 破產等各項程序之停止 57
第四款 法院得為各項保全處分 57
第五款 對債權人之效力 58
第七項 重整債權與重整債務之比較 58
第一款 重整債權 59
第一目 有擔保債權人之保護 60
第二款 重整債務 62
第八項 重整計畫 63
第一款 重整計劃之提出 63
第二款 重整計畫之可決與認可 64
第三款 重整計畫之再行審查 65
第四款 重整計畫之執行 66
第九項 重整程序之終止 66
第四章 美國重整法制之概述 68
第一節 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之沿革 69
第二節 美國聯邦破產法典第11章重整制度 71
第一項 聲請權人及其發動條件 72
第一款 自願性重整: 72
第二款 非自願性重整 73
第一目 聲請人之資格 73
第二目 債權人聲請非自願性重整之前提要件 75
第三目 非自願性重整後所產生之效力 75
第四目 非自願性重整之損害賠償責任 76
第二項 美國聯邦破產法重整程序的流程 77
第三節 自動停止制度與我國保全制度之差異 78
第一項 自動停止制度(Automatic Stay) 78
第二項 資產保全措施的開啟方式 79
第一款 自動啟動 79
第二款 機關審酌後開啟 79
第三款 小結 80
第三項 中止制度對有擔保債權人與無擔保債權人之適用 81
第四節 公司重整之內部機關 82
第一項 執行機關(債務人DIP) 82
第二項 檢查人 83
第三項 債權人委員會 84
第五節 DIP職權下託管人職權之行使 85
第一項 破產撤銷權 86
第二款 破產撤銷權得撤銷之範圍 88
第一目 詐害行為之撤銷 88
第二目 偏頗行為之撤銷 89
第三目 對轉得人之撤銷 91
第三款 我國民法上撤銷權之意義 91
第四款 撤銷權之行使要件 92
第五款 與民法撤銷權之競合 93
第六款 小結 94
第二項 債務抵銷權 94
第六節 重整計畫 95
第一項 重整計畫之提出 95
第二項 重整計畫之可決與認可 96
第五章 銀行債權確保—抵銷權 99
第一節 抵銷權之意義及效用 99
第二節 抵銷制度之機能 100
第三節 破產法上抵銷權之效用 100
第一項 破產法抵銷權與民法抵銷權之比較 101
第二項 破產法抵銷權與偏頗行為撤銷權之比較 102
第三項 破產法抵銷權之適用範圍 103
第一款 非破產債權與屬於非破產財團之債權之抵銷 103
第二款 非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財團之債權之抵銷 103
第三款 破產債權與屬於非破產財團之債權之抵銷 103
第四款 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財團之債權之抵銷 103
第一目 抵銷權之行使僅破產債權人可主張 104
第二目 抵銷權之行使,須在破產繼續中 104
第四節 美國聯邦破產法典第553條規定之抵銷 104
第六章 抵銷權在銀行業實務之運作 107
第一節 銀行普遍行使抵銷之概況 107
第二節 債權銀行與重整公司之利益衝突 111
第一項 重整債權人抵銷權之行使 113
第二項 重整債權人行使抵銷權之時期 113
第一款 聲請重整但法院尚未核發緊急處分裁定前 113
第二款 緊急處分裁定後准許重整裁定前 114
第三款 准許重整裁定後 115
第三項 重整債權人行使抵銷權之對象 116
第三節 銀行於公司重整程序中行使抵銷權之案例 117
第一項 我國銀行抵銷權之案例-兼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117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17
第二款 兩造之主張 118
第三款 本案爭點: 120
第四款 法院判決: 121
第五款 自我分析 127
第二項 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下之抵銷權(Rights of Set-Off) 128
第一款 以Citizens Bank of Maryland v. Strumpf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1995為例 128
第一目 案例事實 128
第二目 本案爭點 129
第三目 法院見解 129
第四目 自我分析 130
第四節 聯合國破產法立法指南之抵銷權(Rights of set-off ) 131
第七章 債務清理法草案在未來可扮演之角色 132
第一節 企業債務清理制度之整編再造 132
第一項 放寬程序開始原因及擴大適用主體 132
第二項 充實債務人財產保全制度之相關人士 132
第三項 健全債權人會議、關係人會議及可決標準之調整 133
第四項 債務清理程序之轉換及銜接 133
第五項 調整自然人破產財團之範圍 133
第六項 增訂法人重整程序 134
第七項 增訂公法人債務清理程序 134
第八項 增訂外國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 135
第二節 債務清理實體法之改善與債權平等之調整 135
第一項 撤銷權制度之擴充 135
第二項 抵銷權之限制 136
第八章 結論 137
參考文獻 142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ㄧ)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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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錢國成,破產法要義,1971年修訂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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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論文
1. 王志誠,公司法第十講-公司重整法制重整之聲請,月旦法學教室,第38期,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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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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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LEGISLATIVE GUIDE ON INSOLVENCY LAW, PART ONE AND TWO, U.N. Sales No. E.05V.10 (2004).

II. Volumes & Periodical Papers
1. Blum, Brian A., The Goals and Process of Reorganizing Small Business in Bankruptcy, 4 J. SMALL & EMERGING BUS. L. 181, 20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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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Other Materials
1. Henson, Bradley, Bankruptcy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EH.net, at https://eh.net/encyclopedia/bankruptcy-law-in-the-united-states/,last visited: 07/05/2020.
指導教授 鄭有為(Yu Wei Cheng) 審核日期 20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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