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施兩稅合一的主要目的為消除重覆課稅、增進租稅公平、提高投資意願和降低稅制對企業財源籌措方式之影響。在兩稅合一制度下,以往在獨立稅制前題下,所發展出稅與公司融資政策間的理論關係,不見得適用於我國,因在兩稅合一下,如Officer(1994)認為將減少負債稅盾的相對利益。另外,Bellamy (1994)表示實行兩稅合一之後,將改變公司的動機,從獨立稅制下追求最大化的稅後利潤到兩稅合一之後的追求最大化稅前利潤。因此,亦即表示由獨立課稅制變更為兩稅合一制下的本國公司,其融資政策將隨之調整、改變。 本研究除了針對全體上市櫃樣本進行實證分析,以了解是否兩稅合一的實施是否將降低稅制對企業財源籌措方式之影響,並減少公司的負債水準。由於高科技具有高保留盈餘率與低有效稅率下,其權益資金成本可能受到公司稅與個人所得稅合併之利益較小,而受到未分配盈餘10%之營所稅的負面影響較大,因此,相較於一般產業而言,負債水準下降的較少。此外,因兩稅合一並不適用外國股東,所以本研究將檢驗是否兩稅合一的影響是否會因股權結構(外國股東持股比率)而有所不同。 最後,由於以往研究,多以直接檢測兩稅合一前後的負債水準來驗證兩稅合一對公司負債水準的影響,但此方法會將其它經濟性等因素納入衡量,所以可能會有所偏誤。因此,本研究使用Thomas et al (1996)的研究方法來衡量兩稅合一對負債水準的影響。 實證結果方面,在兩稅合一的實施是否將降低稅制對企業財源籌措方式之影響上,大多得到支持且因產業的不同有所差異,但不受股東結構的影響。另一方面,在兩稅合一是否減少公司負債水準上,其將受產業效果的影響,但不因股東結構的不冋而有所差異。